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
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哪些人具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法院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对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法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权要求给予经济帮助和赡养费。
网友咨询:老人有儿子,那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
老人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儿子最大,大女儿小儿子两岁,小女儿小儿子六岁,儿子和大女儿都由老人供养上完大学,留在城市中,小女儿上到初中就出来参加工作,现三子女都已独力,有经济来源。儿子没有比女儿多得到父母的东西,结婚没有花父母的钱,也没有继承任何财产。请问:1、除了儿子有赡养义务外,两个女儿有赡养义务吗?2、赡养义务跟儿女有没有成家有没有直接关系,都有经济来源?3、因为儿子比两个女儿大,是不是儿子的赡养义务应该比女儿早履行?4、怎样改变父亲那种就得由儿子来尽孝的观念呢?5、儿子能提出来父母应该由女儿共同赡养吗?6、父母还有生活来源,远远的高于他们的生活费用,儿女还必须给钱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法律上不分男女,只要是子女,就对老人有赡养义务
2.义务永远有,但如果儿女没任何经济来源,那也没办法.是否给钱跟是否成家没关系
3.不分大小,三个人都是平等的
4.没法改变,中国传统观念如此,但老人如果觉得只由儿子尽孝,女儿一点义务不用进(包括出钱和出力),那当儿子的就应让他立遗嘱将来全部家产分给儿子,这是人之常情.老人如果没有这个遗嘱,去世后财产同样有两个女儿的份,只是因为没照顾过老人,会分的比较少(当然也是在女儿要求的情况下,农村一般当闺女的也不这么要求,尤其在分房上).
5.当然可以
6.儿女是不是必须给钱,看老人怎么要求,老人有权利管儿女要钱,不管他自己有多少钱,他如果不要,也由他自己.
小编结语:《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具备什么条件及哪些人具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就介绍到这里,更多赡养义务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