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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新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

核心提示:为了维护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2001年4月28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规定了离婚案件过错赔偿制度。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新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更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新修订后的《婚姻法》所确立的一项新的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与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相一致,也就是:

1、有违法行为存在

违法行为的存在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根据新《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只有实施了“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行为之一的, 配偶一方才有可能依法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配偶身份权。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解释》第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而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此种表述包含了以下三层意思:一是将那些有配偶 者与同性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排除在《婚姻法》 调 整的范围之外。二是此种表述排除了偶尔的、隐蔽 的婚外性行为。三是持续一定的时间、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解释》 第1条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 即殴打、捆绑等伤害到家庭成员和精神的行为。其实家庭暴力还有不作为的方式,如言辞侮辱、不给予适当衣食、患病不给治疗、居住上的歧视性待遇、几个月不理不睬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侵害的客体也不单纯是配偶权, 同时侵害的还可能是健康权或者身体权。

(4)虐待和遗弃,《解释》第1条还明确界定了 虐待“的情形,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即经常性、持续性地以积极作为的形式伤害家庭成员的行为。遗弃,是指对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家庭成员不履行物质上的供养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

过错是支配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过错表现为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外化为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正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害其合法配偶的身份利益的故意,并在客观上又实施了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最终导致其配偶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过错是特定,并非指任何过错,而是有导致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行为的故意。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呢? 笔者认为,从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看,只要存在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具有主观故意。

3、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损害, 仅指由于《 婚姻法》 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导致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受害人既得财产和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如身体机能毁损、器质改变等。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与人身损害侵害的客体不同, 人身损害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侵害的客体是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对于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应当全部赔偿;而对精神损害,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予以赔偿。

4、因果关系

这里讨论的因果关系,是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不是间接原因,也不仅仅是造成损害发生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物质利益的损失,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对于精神利益的损害,只要配偶一方实施了《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就可以认定受害方遭受的精神损害与其配偶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

这是婚姻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还须有离婚事件的发生。按照《解释》 第29条的规定,有权依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即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行为方只有在提出离婚请求时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受理案件的机关不予支持。这就是说, 我国法律不提倡”婚内赔偿“, 因为按照我国《 婚姻法》 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内赔偿没有实际意义。

网友咨询:因家庭冷暴力离婚,能要求损害赔偿吗?

我与陈某是十几年的夫妻了,婚后的近10年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来,陈某随着职位的升迁,交往应酬增多,经常在外吃喝玩乐。为此事我俩产生了矛盾,吵闹了几次之后,开始转为冷战。陈某要么回来很晚,回来早时也是在电脑上玩游戏。我想主动修复关系,但他对我不理不睬,或者随便应付几句,如果说得再多点,就是很伤感情的冷言冷语。晚上睡觉虽然同居一床,但与分居基本没有两样。这种状况已经持续了将近一年。陈某的冷淡、疏远使我受到了极大伤害,几乎让我崩溃。请问:如果我起诉离婚,能否要求陈某给予损害赔偿?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法律层面的家庭暴力是指有形的身体接触的暴力行为。

从你所述情况看,你遭受的伤害属于家庭冷暴力。家庭冷暴力一般是指夫妻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捆绑、虐待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冷淡、漠视、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用停止性生活等做法,折磨、伤害对方的精神和心灵,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方式。长久的冷暴力会使人变得多疑、自卑、不愿与人交流,严重时会致使另一方出现精神类疾病。

尽管这种消极、无形的冷暴力所造成的伤害在某种意义上说并不亚于拳脚相加的有形暴力,但它毕竟不同于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而且目前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家庭冷暴力尚无明确界定。因此,遭遇家庭冷暴力的女性到法院诉讼离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时,法院仍会因无法律依据而驳回其损害赔偿请求。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有哪些?

1、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

填补损害,是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基本救济手段。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害方的权益得到救济和补偿。离婚财产损害赔偿, 目的在于弥补财产损失, 其赔偿范围应以因离婚所受的损失 (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为限。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直接用财产衡量, 但是, 以财产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赔偿, 也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的作用。

2、具有精神补偿与抚慰的功能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 是一种特殊赔偿金, 兼具精神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具有抚慰受害方的心灵, 减轻其痛苦的作用。夫妻本来就是特定人身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 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 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伤害,其精神打击较大, 内心创伤更重,由过错方赔偿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 是对受害人感情和精神损害的一种安慰, 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所以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虽然人的精神损害是难以用财产补偿的,但是财产毕竟是有价值的,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至少可以保证其在正常的婚姻生活遭到解体后,有足够的物质条件去调整和缓和因此遭受的打击,并重新为自己设定人生的目标。

3、具有制裁过错方的功能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损害赔偿具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应该说, 让过错方承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漠视配偶利益、违反婚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只要过错方的行为侵害了配偶他方的权益,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否则就有违法律上的公平原则和理念。通过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其不仅未因其行为获益, 而且对其过错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本身就是对过错行为的制裁与惩罚。这种制裁不仅是对过错方的惩罚, 而且对他人也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过错行为将产生的不利后果,以减少这类行为的发生, 从而维护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4、具有保护无过错方的功能

实行离婚损害赔偿, 还可以保障离婚后无过错方及其子女的生活, 对于单亲家庭的生活保障,特别是子女的健康成长, 也会起积极作用。笔者认为, 通过离婚损害赔偿,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离婚后配偶一方及其子女的生活困难, 有利于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

小编结语:我国法律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意义重大,它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婚姻关系在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提高婚姻质量,进一步提高当事人的人格独立、民主、平等意识,增强权利意识,而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以及形成和谐安全的社会秩序所必需。更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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