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冯某与同样是离异的邓某结婚,年仅11岁的阿勒也因此与其父亲邓某以及冯某共同生活,由邓某和冯某共同抚养至其成年。1984年,冯某与邓某生育女儿爱梦。阿勒结婚后,与妻子一起离开家庭在外居住,不再与其父亲邓某以及冯某共同生活。邓某去世后,冯某于2013年8月以其每月要支出日常生活费用、医疗费及房屋租金等,生活相对困难为由,向江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阿勒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给冯某。
法院查明,阿勒现在市某公司工作,每月收入2000多元;冯某每月退休金为1000元,且因身体不适需长期服药。诉讼中,阿勒主张其与冯某不存在抚养关系,但对其与冯某不存在抚养关系的主张,阿勒未能举证证实,冯某亦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继子月付继母赡养费200元
江城区法院认为,本案中,阿勒主张其与冯某不存在抚养关系,未能举证证实,冯某亦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判定冯某与阿勒双方已形成了继母子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之规定,阿勒对冯某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阿勒作为冯某的子女,不但应在物质上给予冯某必要的帮助,还应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关心和照料。至于赡养费具体数额,因为冯某还育有其他子女(冯某与前夫生育女儿阿汝,和邓某生育女儿爱梦),结合冯某、阿勒的收入、支出情况,江城法院依法判决阿勒按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给冯某。
阿勒不服原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其认为冯某还有二位亲生女儿,对冯某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认为一审判决其每月支付冯某200元赡养费用过高,应每月支付冯某100元赡养费合理。此外,阿勒还表示,其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每月200元的赡养费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最近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受抚养的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义务
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指出,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据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即使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日后离婚,继父母仍有权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法官表示,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该关系与收养所建立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同的是,继子女在与继父母建立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
法官指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即使是继父母,只要他们曾经为继子女的成长付出过艰辛和努力,继子女就应学会感恩,善待他们,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本案中,虽然阿勒并非冯某的亲生子,但他的成长离不开冯某的抚养和教育,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因此阿勒对冯某负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那么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或者当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否会有所变化?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法官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从子女角度而言,因生父或生母的再婚而建立。只要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就客观存在,不能人为解除。
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因离婚致使婚姻关系解除,或者是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致使婚姻关系终止时,在特定情况下会引起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变化。对于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因为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单纯的姻亲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消除。当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姻亲关系不变。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且继子女已经成年的,不管是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还是生父或生母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均可以解除,但不能自动解除,而必须以诉讼方式,经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未成年的,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原则上不影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但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健在,并主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经法定程序变更抚养关系后,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法院可以调解解除或视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如果继子女的生父母均已死亡,则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得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以确保未成年的继子女能够得到正常的抚养和教育。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直接抚养继子女的,已经形成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不变。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由其生父或生母直接抚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消除,而无需通过诉讼的方式。
小编结语: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就介绍到这里,更多赡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