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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离婚时婚前房产分割案例的法律说道

核心提示:正在各大卫视热播的电视连续剧《离婚律师》,引发观众们对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分割的大讨论。剧中罗律师(姚晨饰)和池律师(吴秀波饰)受理的离婚案例中,最大纷争焦点就是房产分割。针对读者和观众们的疑惑,小编对夫妻婚前婚后房产分割的问题进行一次法律解读。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婚后产权分割的法律说道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儿媳妇未必有份儿

案例:2010年,在省城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李小姐和张先生结婚。在结婚前,张先生的父母出资50万元为李小姐和张先生筹备婚礼。张先生把这50万元购置了婚房,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二人结婚后,并没像童话中的公主王子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常因琐事争吵。2013年,李小姐决定和张先生离婚,却因为财产分割产生了分歧。

“现在,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男人娶媳妇,婆家都得准备一套新房。”在李小姐看来,他们的婚房虽然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却是因为自己要与张先生结婚,张先生父母才出资买了房,所以这套房子理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张先生却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父母出钱为自己买的房子,应算是婚前财产。二人因为此事,吵得不可开交。

律师解答:这套婚房是婚前张先生父母出资50万元购置的,且该房屋登记在张先生的名下,同时在张先生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该50万元是赠与双方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套房屋应属于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李小姐没有权利分割。

除非李小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房的50万元是张先生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其双方的,才有权利对该套房屋进行分割。

夫妻二人共同还房贷产权分割该怎么算?

案例:读者赵艳女士咨询,她和老公陈先生的婚房,首付是陈先生婚前支付,按揭还贷的银行卡户名也是丈夫陈先生的名字。但赵女士结婚后的所有个人收入,基本贴补了夫妻二人及双方父母的家用。赵女士问,如果自己和老公要离婚的话,这套房子的产权分割有无自己的份?

律师解答:赵女士婚后的收入主要承担养家,其丈夫的收入主要用于还房贷,这种情况本质上属于婚后夫妻用双方共同财产来共同还贷。

根据《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而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赵女士和陈先生离婚,对于陈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二人应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因为房子是由陈先生付首付且登记在其名下,房子应属于陈先生所有。而婚后该房子未还贷部分属于陈先生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还贷的本金及增值的部分应双方协商给予赵女士适当补偿。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男方买房女方装修,产权分割难裁定

案例:李先生和苏女士夫妻二人因为闲聊探讨离婚财产分割产生了不快。原来,二人结婚时的婚房是李先生婚前购买的,产权证上也只写了李先生一个人的名字。但家中的装修、家具、家电等20余万元的费用全部由苏女士和其家人婚前出资。婚后,房子不断增值,而装修支出、家电、家具却在贬值。

如果二人离婚,苏女士认为自己为婚房品质支付了很多费用,房子产权应该平均分割。但李先生却觉得自己归还苏女士支付的20万元装修及家电家具购置费用即可。但这种假设性的财产分割,还是引起了两人的争执和不快。苏女士特别想知道,如果真的遇到离婚,他们该如何分割现有的家庭财产?

律师解答: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该套商品房所有权属于李先生,苏女士无权要求对其房屋进行分割,而李先生归还装修费用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苏女士和其家人用婚前个人的财产对其房屋进行的装修,是以双方结婚后长期使用该房屋为目的的,苏女士及其家人对该房屋的装修是一种添附行为。该房屋因为装修而增值,李先生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因苏女士的装修而获利,已实际占有了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在双方离婚后,苏女士因不能继续使用该房屋而遭受损失,苏女士除可以搬走的家电等,李先生对装修费用适当返回是理所当然的。对其二人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最好考虑苏女士多年来的付出可以多补偿一些。

如果读者遇到这种婚前一方出资装修房屋、另一方出资买房的情况,建议双方最好在婚前事先约定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并登记在双方名下,避免将来造成类似的困扰和纷争。

婚后二次购房,视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曹先生和吴女士在结婚前买了一套小房子,房产登记在曹先生名下。结婚5年后,曹先生夫妇卖掉了旧房,又拿出了多年积蓄钱买了套新房,并把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曹先生认为买新房的钱一大部分是卖掉旧房的钱,所以新房里自己出资的钱较多,不能平均分割;妻子则表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人的名字,房子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应平均分割。

律师解答:这种情况需要分开来看。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小房屋卖掉与部分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大房屋,如其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该房屋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本案中新房也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那么房子就属于曹先生夫妇二人共同所有,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应平均分割。

但是,如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小房屋卖掉,并支付婚后购买大房的大部分房款,且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根据《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曹先生购买的小房子在婚后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仍属于曹先生所有,但小房子所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要根据夫妻双方婚后在该房产中所占面积及评估价格等实际情况,给付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没领证买了房财产该如何分割?

案例:白先生和林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在认识不久后就买房共同居住并办了酒席,而且男方给了女方十几万元的彩礼和价值几万元的首饰,但一直没有登记结婚。两人分手时,房产应如何分割,女方应如何给男方返还财产?

律师解答: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如果房屋是由白先生或林女士一方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购买一方名下的,则该房屋属于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如果房子是由两人共同出资购买,则在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法院会作为共有财产来处理,房产由双方共同分割。

关于女方返还男方彩礼问题,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相关规定,因林女士和白先生并未登记结婚,林女士应与白先生协商适当进行返还。协商不成的双方也可请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返还金额。

婚后父母遗产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陈先生夫妇婚后居住的房子由陈先生父母所买,房子产权登记在陈先生父母名下,陈先生父母去世后,房子由陈先生一人继承还是由陈先生夫妇共同继承?

律师解答:这个问题比较普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夫妻一方财产的法律认定原因,如果陈先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并在遗嘱中确定该房屋只归陈先生所有,则该房屋为陈先生个人财产。

如果陈先生父母没有立遗嘱,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归陈先生一方所有,则该房子属于陈先生夫妻的共同所有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

网友咨询:婚前房产分割

结婚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离婚时怎么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此问题涉及到对于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一)首先此房产是双方婚前购买的,同时产权证上登记的张先生一人的姓名,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二)其次,虽然房屋登记在一人的名下,但是根据证据表明,双方对房产属于共同所有,应该按照其购买时的出资情况按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分割。【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小编结语:《解释》未出台之前,由于相关法律没有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一般会按照相关法律原则、司法精神、法理等处理。对于婚前个人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另一方一般是无权主张权利的。对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如果没有相反证据,一般是按夫妻共有来对待。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继承的遗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新法的实施给司法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关于婚后产权分割的法律说道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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