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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是怎样的?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核心提示:随着时代的发展,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同时,市场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多样性及家庭财产持续快速增长,使得夫妻债务在家庭生活中已经成为最重要的位置。夫妻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特征?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更多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特征?

⑴必须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离婚之日或一方死亡止。

⑵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夫妻双方为维护共同生活的需要引起的债务;一类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产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⑶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连带债务,夫妻关系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这种共同共有的性质,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

⑷)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一方在清偿了全部债务而使另一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后,在夫妻之间产生了新的按份之债,履行了全部债务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一)《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1.婚前夫妻一方欠债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所负担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2]。

(二)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来看,我国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上,是以债务发生的时间为原则有特殊约定协议为例外作为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通俗解释即为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只要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一方明确的知道债务人夫妻双方的财产和债务约定为各自所有的情况,则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之债。

同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而不能死套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网友咨询:违法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0年10月,张某隐瞒自己的妻子向刘某借货车去外地骗取货物,张某因骗货行为被劳动教养三年,货车则被公安机关扣押,车主刘某支付5万元用于赎回车辆。张某劳改释放后,刘某要求张某赔偿5万元,张某向刘某出具一张5万元的借条。后张某拒不返还该5万元,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款,法院判决支持刘某的诉求。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否追加张某妻子作为共同被执行人。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中,张某的债务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但张某的妻子对于张某借货车出去骗货的行为并不知情,可知张某的妻子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债务是由于张某的违法行为产生的,明显超出了“为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故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不应追加张某妻子为共同被执行人。

小编结语: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为了达到共同生活,经营为目的而所负之债。比如购置家具、抚养小孩、生病用、娱乐消费。当然,如果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是为了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或者婚后该债务所产生的财产转为共同财产,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多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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