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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赠与后离婚时没有登记婚前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核心提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制度,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武。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那么婚前房产赠与婚内未过户离婚时房落谁家?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离婚婚前房产分割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婚前房产归属法律规定

1.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2.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4.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

网友咨询: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结婚之前,男方家出首付买房,房产证写的女方名字,并让女方写了收据,收据上写的是:今收到(男方父母)给(男方)购房款××万元,签名是女方签名。女方贷款,然后两人一起还,婚后将房产证添加男方名字。请问此种情况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首付款是男方的吗?然后还贷款算平分吗?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除非有特殊声明,目前处理这类问题只按产权证处理,如果房产证上最后有你俩的名字,就是共同财产。办理房产证时工作人员会问你分配比例,这套房产你们各占百分之多少。最后分房子,也是按房产证上的比例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理解:

适用这一条有五个前提:

1、婚前一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指以签合同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取得房产证或预售登记的时间为准;如果合同上双方均为签约人则不适用;

2、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指以签约人的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以签约人的名义贷款;如双方均有款项会首付或共同贷款则不适用;

3、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双方对个人财产有约定并用一方的财产还贷则不适用;

4、不动产登记为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如登记为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则不适用

5、双方没有特殊约定;

【案情】唐某与赵某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史不同,结婚登记前,双方签署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唐某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位于某市某小区某楼某号房产的50%所有权赠与赵某以表诚意,即该房产成为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日后赵某如果无原则过错,而唐某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而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破裂,唐某弥补赵某的损失,即将唐某享有住房的50%赔付给赵某,即该房所有权归女方所有。2007年5月,唐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判】

双方关于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异议,经调解未成。某区法院一审认定并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前协议系双方亲笔签名,原告没有出示其受欺诈、胁迫的证据。但是,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50%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仍为原告所有。关于该房产另一半的约定,系对原告离婚自由的限制,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具有重大过错,该约定无效。该房产仍归原告个人所有。法院对认定的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点评】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制度,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武。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小编结语:本案中所涉及的房产转让的财产约定。其法律性质应为赠与协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50%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仍为原告所有。关于该房产另一半的约定,系对原告离婚自由的限制,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具有重大过错,该约定无效。该房产仍归唐某个人所有。关于离婚时婚前房产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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