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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是第二顺位继承人?什么情况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核心提示: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其中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哪些人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在什么情况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利呢?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法定继承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丧失法定继承权利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哪些人是第二顺位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依《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在一定条件下的法定扶养、赡养义务关系。

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合法遗嘱指定的(含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人,或者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声明放弃,或者依法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才享有继承权。

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

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特殊规定:

1、依法履行了《婚姻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义务的形成第二顺序继承人;

2、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兄弟姐妹关系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不视为兄弟姐妹,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4、继兄弟姐妹之间,因抚养关系而形成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关系,但是,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5、继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不影响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第二顺序继承权的发生。

注意: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什么情况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依法享有合法继承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案例分析

遗弃被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

【案例概况】

据新闻晨报报道,2004年4月,管女士与前夫离婚后来沪打工。2007年10月,经人介绍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前,黄某与父母共同拥有沪太路4099弄一套住房的产权。婚后,因黄某身体原因,管女士与黄某只共同生活了两三个月 便分居,在没有办理离婚的情况下,管女士抛下患病的丈夫回老家,两人再无往来。此后,黄某及其父母均因病相继去世。黄某膝下无子,三人在患病期间由黄某的四个兄弟照料。2010年4月,管女士与前夫登记结婚,两个月 后又离婚。去年年底,管女士得知黄某去世,即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黄某及其父母留下的遗产。庭审中,黄某的四个兄弟均表示原告对房产无权继承,因为她抛弃了生病中的丈夫,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又与他人结 婚,所以已不是黄家人。而与之相反,虽然五弟从小送给别人家领养,但他没有与黄家断绝来往,长大后一直相互走动,也对父母尽到了孝道,应当享有继承权,故对沪太路的房产,主张应由四兄弟平均继承。管女士称,当 时因为黄某没有工作,自己想回老家找一份工作养活自己,此事也与黄某说过。她与黄某系合法夫妻,至于跟前夫另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由于双方为了处理之前共同房屋才补办的结婚登记,并非以结婚为目的,且没有以 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管女士人为其对黄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且是黄某唯一的继承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黄某的遗产,管女士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应由其继承,但根据法律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而管女士在与黄某结婚登记后,仅共同生活两三个月,双方就无往来,并且在与黄某夫妻关系仍然存 续的情况下,又与案外人登记结婚,更在黄某生病期间不闻不问,其已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故判决房屋归四名被告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1/4产权。

【律师点评】

按照《继承法》的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则丧失继承权。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法定继承人是否存在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而法律上对遗弃被继承人是如何认定的呢? 对此,杨东律师分析表示:

首先,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本案中黄某既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且管女士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都是需要举证的关键,无劳动能力可以从“病症及周期”等材料证明,无生活来源可以从“实际的工作收入”加以证明,而抚养义务可以提供第三方如居委会、邻居证明四兄弟照顾情况,当然管女士对自己的抚养义务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其次,从法条上来看,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只有在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会丧失继承权。

第三,按照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本案中管女士并未得到黄某生前的宽恕,而且管女士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涉嫌重婚罪,且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为一般人都不能接受,更不要说黄某本人。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从上述几点来认定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而一旦构成遗弃,依法则丧失继承权。

网友咨询一:父亲死亡30年后,哥哥也死亡了,嫂嫂有继承权吗?

现在我的房屋面临拆迁,可得到一笔拆迁款,父亲已经死亡30多年了,哥哥早已不在本村居住,哥哥也死亡有十多年了,可是嫂嫂想和我分割我父亲的遗产,问嫂嫂有继承我父亲遗产的权利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嫂子没有继承权。父亲先死,你及你哥有继承权。你哥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应当由他的继承人,即你嫂子和你侄子继承。这属于转继承。因此,你父亲的遗产应当有一半给你侄子和你嫂子。没有丧失时效,因为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前没有发生争议。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哪些人是第二顺位继承人?什么情况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的全部内容,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了丧失继承权的一些情况,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有关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丧失法定继承权利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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