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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收养?事实收养关系怎么认定?

核心提示:事实收养是当事人未办理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就生活在一起的事实。事实收养关系应该怎样认定呢?根据相关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下文用一则案例说明了事实收养的认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事实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什么是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当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收养的法规和政策颁行前,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收养并不违法。在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则是违法的。

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

第一,过去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的,应予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

第二,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如确实符合收养要件,可在补办公证或登记后承认其效力。

事实收养关系怎么认定?

案情

1994年3月,鲁某的父母在车祸中丧生。鲁某由其祖父母抚养,但其祖父母抚养一段时间后,感觉到年老体弱,无能力继续抚养鲁某,便产生了将鲁某送别人抚养的念头。鲁某母亲的妹妹何某本来已有一个儿子,但听说这个消息,主动上门与鲁某祖母联系,在征得鲁某同意的情况下,未办理任何手续便将鲁某带到自己家中抚养。双方以父母和女儿相称。在此期间何某夫妇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鲁某也一直未将户口转为和何某夫妇一起。2004年1月,鲁某与陈某结婚,两人在度蜜月期间乘坐客车出去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鲁某当场死亡,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医治无效而死亡。事后,经公安局交通队责任认定,应当由肇事司机赔偿鲁某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何某夫妇和陈某父母为此款的归属发生纠纷。何某夫妇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鲁某的死亡赔偿金归何某夫妇所有。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何某夫妇与鲁某的祖父母间并无收养协议,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者在公证处公证,鲁某的户口也一直未迁人何某夫妇户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何某夫妇与鲁某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只能成立抚养关系。但鉴于何某夫妇在抚养鲁某成人的过程中,尽了大部分的抚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鲁某的遗产可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何某夫妇酌情予以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何某夫妇与鲁某祖父母之间虽无收养协议,也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已与鲁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并得到了村民们的普遍认可。在鲁某死亡后,其应作为鲁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获得鲁某遗产的继承权。由于鲁某先于其丈夫陈某死亡,所以按照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鲁某的遗产应由陈某(即鲁某丈夫)、何某夫妇平均分配。

评析

1992年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网友咨询:单身可以收养孩子吗?

我由于不能生育而离婚了,现在已三十多岁了,想独自领养一个孩子生活,不知法律上允许吗?如果可以要办什么手续?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般的,具有抚养教育能力者,可以收养。

小编结语:父母是未成年人教育的第一老师,他们素质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对孩子教育的成效。孩子经常遭受家庭暴力,会产生严重的心理扭曲,将会影响孩子的整个人生。对于收养人收养孩子时更应该严格把关,给孩子提供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给孩子一个美好的未来。什么是事实收养及事实收养关系怎么认定就介绍到这里,更多事实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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