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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买的房离婚怎么分?

核心提示:现在,随着城市住房价格的不断飙升,男女结婚前购买新房成为了结婚最大的问题,与这一问题共生的是,购买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双方共同平等出资购买,不管是一次性全款购买,还是共同出资交付首付,双方共同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是比较清楚的。对于那些一方出资购买房屋,问题可能复杂得多。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婚前房产分割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李女士都是80后小青年,热恋时,他们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合同,购置了价值200万元的房产一套。由张先生父母给付首付款60万元。嗣后,俩人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150万元,主贷人是张先生。开发商交房后,张先生与李女士入住该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至婚前止,该房产还款账户已归还本息22万元。谁知婚后两人经常争吵,感情破裂,张先生最终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并分割该房产。

法院首先查明的事实为该房究竟是谁出资购置及其出资的比例。张先生提供其父亲为支付首付款的付款凭证和往来资金明细。李女士主张自己父母出资20万,但当时双方正在筹备婚宴,不可能让张先生及其父母出具收条为由未能提供出资购房的相关证据。其次,张先生主张其在父亲公司打工,并提供工资单和个税证明。而李女士虽主张婚前婚后均曾在张先生父亲公司工作并且收入不低,但未能完整提供收入情况证明。考虑到双方恋爱至婚后感情破裂期间的收入情况以及将张先生及李女士的分别主张及各自提供的证据相比较,法院认为张先生的主张更接近客观现实,证据证明力亦大于李女士。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屋的购置款来源主要是张先生的父亲,而婚后还贷的钱款可以认定部分是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后均有收入来源,因此,婚后还贷的钱款可以认定部分是来源于原、被告共同财产。因此,法院根据原、被告与置业公司之间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事实,确认原、被告为该房屋的权利人,但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原、被告在购置该房屋中各自的付出和双方婚姻时间的长短,故确认房屋归原告张先生所有并归还剩余贷款,被告李女士取得该房屋净值的20%且自行解决住房。

网友咨询: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结婚之前,男方家出首付买房,房产证写的女方名字,并让女方写了收据,收据上写的是:今收到(男方父母)给(男方)购房款××万元,签名是女方签名。女方贷款,然后两人一起还,婚后将房产证添加男方名字。请问此种情况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首付款是男方的吗?然后还贷款算平分吗?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除非有特殊声明,目前处理这类问题只按产权证处理,如果房产证上最后有你俩的名字,就是共同财产。办理房产证时工作人员会问你分配比例,这套房产你们各占百分之多少。最后分房子,也是按房产证上的比例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理解:

适用这一条有五个前提:

1、婚前一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指以签合同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取得房产证或预售登记的时间为准;如果合同上双方均为签约人则不适用;

2、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指以签约人的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以签约人的名义贷款;如双方均有款项会首付或共同贷款则不适用;

3、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双方对个人财产有约定并用一方的财产还贷则不适用;

4、不动产登记为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如登记为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则不适用

5、双方没有特殊约定;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法条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编结语: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关于婚前房产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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