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婚前常识 > 婚前协议 > 婚前协议涉及离婚后财产处理条款的效力问题

婚前协议涉及离婚后财产处理条款的效力问题

核心提示:婚前协议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样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协议子女抚养权、赡养费给付等等,但这些在我国法律中却是无效的。一份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具体是怎样的,还要视具体协议内容而定。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情:

黄某(夫)与白某(妻)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前,双方签署一个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

1、由于双方婚史不同,男方自愿将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位于北京市某小区**楼**号房产的50﹪产权赠与女方以表诚意,即该房产成为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

2、在婚姻期间,女方无原则过错,而男方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而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破裂,男方弥补女方因结婚而花费的包括装修房屋、购买家具家电的所有费用共计15万元。同时男方将其享有住房的50﹪产权赔付给女方,即离婚后该房所有权完全归女方所有。

2005年7月,黄某因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白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强调要求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原告称该婚前协议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予认可。法院经查,双方结婚登记后,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某区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是:

1、准予双方离婚;

2、《婚前协议》系双方亲笔签名,黄某无法举证其是受欺诈、胁迫所签协议的证据,对该协议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3、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50﹪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仍为原告黄某所有。

4、关于该房产另一半产权离婚时归属及结婚花费的赔付条款,系对黄某离婚自由的限制,且白某无证据证明黄某具有法定重大过错,该约定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的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该房产仍归黄某个人所有。

一审判决后判决后,白某不服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该婚前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应受《婚姻法》约束,而非简单适用《合同法》,不应因是否变更登记而影响约定的效力。

二审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

1、该婚前协议合法有效;

2、关于房产问题,因双方在协议中对黄某婚前房产进行约定后,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该条款实为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原审判决正确;

3、关于该协议中男方离婚时给付女方约定的损失条款,因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且合法有效,现黄某起诉要求离婚且女方并无原则性过错,黄某应依据协议给付15万元。原审法院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欠妥。因双方该项协议仅约定在女方无原则过错,男方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的情况下,男方对女方的在经济上的补偿,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黄某应依据协议履行。

(该案例改写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

网友咨询: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

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签署书面的协议,用来约定双方之间的财产等问题。

该协议是否有效需要看根据以下几点确定:

第一,双方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这是婚前协议书生效的要件;

第二,该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禁止离婚等;

第三,该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四,该协议内容不能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由这两起婚前协议涉及离婚计划的纠纷,给广大读者应敲响警钟,实践中在订立婚前协议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婚前协议包括离婚后财产处理条款,都必须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我国婚姻家庭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双轨制”,约定财产制优先。

本案中,两对夫妇所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符合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但其主要内容实际上是对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包括结婚以及在离婚时归女方所有的财产约定。

根据英美国家较为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实践,很早以前对婚前协议原则上是不得包括任何与离婚计划有关的条款,因为这些条款被视为鼓励和引起离婚的发生。然而实践表明,几乎没有证据证明在婚前协议中对离婚的规定造成双方发生纠纷、鼓励分居或促成离婚,反而由于规定了预期的结果和双方的责任事实上促进了家庭的稳定及离婚善后纠纷的减少。目前在现代,婚前协议中的离婚计划已经被普遍接受,对婚前协议中的离婚计划法院轻易不再宣布无效,但必须强调是签署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客观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法院认为,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来处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涉案婚前协议内容不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他人财产权益,并且签订时双方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的内容合法,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协议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有按照约定享受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要求撤销或变更需由双方协商一致。

小编结语:婚前协议中的离婚计划在我国涉外婚姻中并不少见,在内地居民婚姻中还属于新鲜事物,因而出现较多纠纷就不难理解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两起案件的男方都否认原协议的真实性,认为该“协议”违背公平原则、违背自己真实意愿应予撤销或认为协议系对方伪造,但是在法庭上他们均无法举证否认其受欺诈、胁迫的事实或自己签名的真实性。关于婚前协议的效力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婚前协议书  婚前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婚前协议书的案例  婚前协议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