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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婆因婚前协议没有丧失财产看婚前协议的作用

核心提示:婚前协议目前在我国不是很流行,这主要与我国古老的传统文化相关。在国外签定婚前协议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虽然在我国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夫妇还在少数,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率的升高,签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的势头也正在上升,因为婚前协议有很重要的作用。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婚前协议的作用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据英国媒体22日报道,英国最高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一个亿万富婆的婚前协议案,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巨额财富,主张协议无效。一旦法院判定此协议有效,将会对其他类似案件造成重大影响。

不知自己娶了“亿万富婆”

据报道,现年38岁的法裔男子尼古拉格拉纳蒂诺是英国牛津大学一名年薪3万英镑的研究员,然而1998年,当他和现年40岁的德裔妻子凯特琳拉德马切尔在英国首都伦敦结婚时,他仍是一名年薪高达12万英镑(一说32万英镑)的伦敦投资银行家,而凯特琳当时也在英国伦敦从事商业工作。

据悉,尼古拉和凯特琳相识于1997年,他们陷入热恋一年后,就开始谈婚论嫁。不过在他们结婚前,凯特琳却要求尼古拉签署一份“婚前协议”,并在婚前协议中规定“万一两人以后离婚,那么他们双方都互不染指对方的婚前财产”。尼古拉爽快地签署了这份婚前协议,因为他认为他的新娘虽然“家境不错”,但并不是十分富有的人家。

尼古拉曾去过凯特琳位于伦敦切尔西区的公寓,但感到那儿的设施并不够奢华;此外他也去过凯特琳位于德国的家以及她家在瑞士韦尔比亚滑雪胜地购买的度假小屋,他感到凯特琳的家“相当普通”,一家人共用盥洗室,并且凯特琳的家中也没有摆放什么名贵的艺术品。

所以当尼古拉和凯特琳走进婚姻的殿堂时,他压根不知道他的新婚妻子凯特琳其实是德国一个造纸印刷业集团的女继承人,她的身家至少超过了1亿英镑。结婚后好长一段时间,尼古拉才知道他的妻子其实是欧洲最富有的女人之一。

离婚后可能变成穷光蛋

尼古拉和凯特琳在婚后生下了两个女儿。2003年,尼古拉辞掉了投资银行家的工作,并到英国牛津大学当了一名年薪3万英镑的生物工艺学研究员。不过由于他妻子拥有的巨额财富,他们一家经常能到国外进行豪华度假,肆意享受着奢华的生活方式。然而尼古拉和凯特琳只结婚8年,他们的婚姻便出现了裂痕,并在4年前离了婚。这时尼古拉发现,由于他在结婚前和妻子签有“婚前协议”,所以他压根无法染指妻子名下的1亿多英镑财产,离婚后他可能会成为一个濒临破产的“穷光蛋”。

从3年前开始,尼古拉就走上英国法庭,和妻子打起了冗长的离婚财产官司,要求分割凯特琳的巨额财产。英国一家法院2008年判拉德马切尔支付格拉纳蒂诺560万英镑,而英国上诉法院2009年7月裁决这份婚前协议有效,但把赔偿金减至100万英镑。最近,尼古拉又将这起离婚财产分割官司打上了英国最高法院。

怒告富妻“骗签”婚前协议

尼古拉在诉状中宣称,他的前妻凯特琳和他结婚时,刻意向他隐瞒了她是个“亿万富婆”的事实,他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骗签”那份用德语写成的“婚前协议”的。

尼古拉的律师莫斯汀称,凯特琳婚前显然故意向尼古拉隐瞒了自己的财富,诱骗自己的未婚夫签下了那份用德语写成、尼古拉压根看不懂的婚前协议。尼古拉的律师还称,如果离婚赔偿费不能增加,那么年收入只有3万英镑的尼古拉将面临“经济困境”,甚至会因此破产。

英国最高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凯特琳对法官坚持称,尼古拉结婚前就知道她有多少身家,并且还告诉她,他并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爱才和她结婚。凯特琳的律师理查德托德也称,尼古拉如果面临“经济困境”,仍然可以重新从事薪水丰厚的投资银行家工作。

这起离奇的“婚前协议”离婚官司在英国引发了剧烈的争议,一些网民称尼古拉纯粹是“贪得无厌”,因为100万英镑的离婚费对于年薪只有3万英镑的他已经是一笔“巨额财富”了;还有网民认为尼古拉应该分到更多的离婚财产,因为虽然“婚前协议”在澳大利亚、美国和欧洲大多数国家都存在法律效力,但在英国却并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

如果英国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更有利于凯特琳,那么将创下英国一项司法史先例:虽然英国仍未正式立法承认“婚前协议”的有效性,但“婚前协议”从此以后仍然将在英国具有“合法效力”。据悉,英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对此案做出终审裁决。

(一)《婚前财产协议》是传统婚恋观的改变。过去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落后,物质生活的贫乏,思想认识的局限等诸多原因,恋爱双方大多数以"过日子"作为择偶的目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物质生活的日益丰富,思想认知度的提升,爱恋双方的婚恋观也随之发生变化。新的婚恋观让恋爱双方除追求感情的融合,情趣的一致外,更多的是事业的发展和个性的解放、以及双方经济地位的平等。恋爱双方已不再看重对方婚前财产多寡,而将婚后共筑爱巢,作为共同甜蜜的事业,那么双方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顺理成章了。

(二)《婚前财产协议》是婚前财产现实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经济收入的提高,公民的个人财产和积累也有显著的增长。大多数婚恋双方都拥有一些存款、住房,特别是部分白领及高收入职业者,甚至民营企业的企业家,除拥有可观的存款、别墅、轿车等高消费性个人财产外,还拥有公司、企业等事业型个人财产。这些恋爱双方在婚前通过各自的劳动而拥有的财产,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方式加以明确,这不但体现了男女双方婚姻中财产关系的平等,也有利于婚后各自事业在原有轨道上持续发展。

(三)《婚前财产协议》是再婚家庭更加和睦的需要。婚变和丧偶都会造成一个家庭的破裂和不幸,一个个体的痛苦和悲怆。但是生活还要继续,在不断调整自我的过程中,去找寻新的生活。再婚,对于大多数婚变或丧偶者来说,是不可回避的。多数中老人对再婚都抱有美好的愿望,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然而许多时候,老人还没有来得及享受天伦之乐,诸多的矛盾就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当一方老人健康出现危机时,双方子女首先想到的共同问题不是积极为老人治病,而是遗产问题,有的甚至逼迫病危的老人离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解决再婚老年人的财产问题,成了维护老年婚姻的有力措施。做婚前财产公正,既解除了子女的后顾之忧,也杜绝了别人利用婚姻骗财的不良企图,使双方子女都能轻松地相处,两位老人安度晚年。可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这样不但为再婚双方增加了理解和感情,也让彼此与子女间的关系更加融洽、和睦。

(四)《婚前财产协议》是预防"以婚为媒,图谋财产"的有效方法。婚姻是神圣的,真诚的感情是婚姻的基石。虽然多数恋人把爱情看得高于生命,但也有极少数谋情谋财之徒也不可小视。他们明白图财先迷人的邪道,在征服感情的同时,盘算的是对方的财产和腰包,这种人婚姻的目的是通过"联姻",使自己成为配偶财产的享用者和所有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约定婚前财产归"恋爱"双方各自所有,这样可阻断某些想通过婚姻来提高自己身家的不劳而获者的美梦,净化婚姻这片神圣的天地,从而维护恋爱双方的财产权益。

网友咨询:婚前协议的作用?

具有哪些法律效应?怎么办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如何定:

首先,双方必须出于自愿订立财产协议,不能隐瞒、欺诈、胁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其次,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财产(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协议的客体;再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为了使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最好请专业人士来起草或者审核财产协议。

从法律的角度讲,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真实性等问题的质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又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同时法院也更倾向于接受经公证的法律文书,所以从增强协议公信力的角度讲,专业人士建议最好将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

如何办理: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①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②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③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另外,为了保障所签的婚前财产协议合法有效,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婚前财产协议的客体。

再次,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第四,婚前财产协议不一定必须是书面形式的。有时口头协议也可以成立,但必须是夫妻双方对口头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能证明双方有口头形式的协议且一直履行的情况下,口头协议才有效。

第五,婚前财产协议不一定要做公证才有效。只要婚前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公证更为保险,尤其在是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小编结语:为了使双方订立的婚前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最好请婚姻律师来起草或者审核该婚前财产协议,以避免协议起草时因考虑不周而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从而有违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初衷。关于婚前协议的作用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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