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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死亡 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该如何处理?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规定

核心提示:胎儿也可以成为继承人之一,那么如果胎儿死亡率这份财产应该怎么办呢?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财产吗、本篇文章会为大家详细介绍以上两个为题,希望本篇文章可以帮助到您。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遗产继承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胎儿死亡,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该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属于《继承法》中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问题。《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此规定,分割遗产时,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怀有身孕,就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这并不等于说胎儿具有继承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因为胎儿尚未出生,不属于自然人,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法律之所以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合法权益。

关于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的最终处理,一般分三种情况:一是胎儿出生后存活的,已保留的继承份额归其所有;二是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后又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份额由其继承人(即胎儿母亲)继承;三是如果胎儿在脱离母体时即属死体的,原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行分割。

如:胎儿因死胎而没有取得继承权主体的资格,不能继承为其所保留的份额。该份财产应当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再行分割继承。

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规定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3)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对死者给过较多扶助的人,应当在遗产中适当分给他们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分析说明〕

按照继承法规定可以酌情分得财产的人主要包括二种:

(1)主要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非继承人;

(2)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非继承人。

其取得的财产视具体情况,可多于也可少于继承人。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原、被告之父母柳某和冯某生前在富县北道德乡一村建有房屋13间,之后,又在富县建行购置房屋一套。2007年8月原、被告之母冯某因病去世。2012年12月28日,原、被告之父柳某因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去世。原告及家人得知父亲去世时,悲痛欲绝。而作为哥哥的被告及其家人在得知父亲死亡后,却乘机回到父亲居住的建行家属院的房屋内,将父亲生前所有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以及其他财产故意隐藏。父亲柳某葬后四日内,被告及其妻于2013年1月5日、2013年1月7日通过第三人韩某的银行关系采取不正当手段将老父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31050元全部取走,随后,又采取欺骗的手段将老父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行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全部取走,并占有建行发给的丧葬费、遗属抚恤金30511.3元。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就父母遗留财产如何处理进行商议,但被告却置之不理。

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位于富县北道德乡村中的13间房屋和位于富县建行家属楼的房产以及父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3105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行存款32688.42元、在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存款89037.15元,共计252775.57元。另外,被继承人的丧葬费、遗属抚恤金30511.3元也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被继承人柳某、冯某遗留的富县北道德乡某村房屋13间(作价5万元),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给被告相应房屋折价款。建设银行富县支行家属院的房屋一套(作价38万元),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给原告相应房屋折价款;

2、被继承人柳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延安市支行的存款131050元,富县农村合作银行存款89037.15元,农业银行富县支行存款32688.42元,共计252775.57元,由原、被告均等继承。

3、被继承人柳某遗属抚恤金27011.30元,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柳某丧葬费3500元,归被告所有。

以上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案后思考】

本案虽是一起简单的继承纠纷,但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原、被告对相关事实还存在较大争议,导致本案共开庭三次,持续时间长达七个月之久。

在这个案件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问题就表现的尤为明显。对其中的细节问题,比如被告是否藏匿存折、侵吞存款的行为,家乡的老房子是否属于被告与其父亲共同修建,父亲有无将存款赠送给被告之子等问题,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这样,就只能通过现有证据去加以证明。本案中,代理人也积极进行了大量取证工作,先是前往当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又去银行调取存款明细单等。通过这些证据有力地支撑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的判决也做到了公平、公正。妥善化解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圆满解决了双方的矛盾。维护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网友咨询一:婚后遗产继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丈夫继承公公留下的房子并且已经公正了4到5年了请问该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丈夫姐弟四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签订了一份协议请问这份协议有效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 1、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无特殊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共有人允许处分其财产,属于无权处分,且您丈夫及其姐弟应该是明知您是共有人的,所以该协议无效。 2、具体公证的内容是什么?如果公证的内容是该房子由您丈夫单独继承,那么属于您丈夫的个人财产,对其个人财产,有自由处分的权利,该协议有效。

小编结语:胎儿死亡后为其保留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再行分割继承。继承人以外的人可酌情分得遗产。有关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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