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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护权?监护权的构建制度是什么?

核心提示:监护既是监护人的义务,又是监护人的权利。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想做到尽职尽责,仅靠爱心是不够的。监护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知道怎样去尽一个监护人的职责。下文为您介绍了什么是监护权及监护权的构建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子女监护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什么是监护权?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以及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保护的权利也是监护权。

监护权构建制度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建立的背景

(1)中国社会老龄化加剧。据联合国的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550万,在这庞大基数上几乎每隔二十年呈几何级数增加。到2020年将达到1亿5647万,到2030年将达到2亿1596万。按联合国的划分标准,中国已然变成老年型人口的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高龄人口的急剧上升使得因年老而患上老年痴呆性疾病或其他身心障碍的高龄人得到照护的需求大大增加,尤其是患有老年痴呆病的患者和因其他疾病脑部受损者更需要有人加以照料。然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人口出生率大幅下降,独生子女日益增多,社会少子化,家庭结构随之转变为以核心家庭为主。这样的小家庭实在难以负荷四位老人的看护与照料,对上述老人的监管也日益疏怠。老年人因体力和脑力随年龄增长而逐渐衰退,被欺骗、伤害和侮辱的例子层出不穷,。而立法却没有为上述老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2)中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历史上中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一直处于缺失或极不发达阶段。封建时代宗主意识浓厚,家族中若有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须设置监护人,一切统属于家长,没有形成监护制度,更逞论成年人监护制度。该制度的缺失状态直至清末法制改革方才有所变化。《大清民律草案》第四篇亲属部分第一次规定相关成年人监护的内容,如“受准禁治产宣告者,须置保佐人。”“成年人受禁治产之宣告时,须置监护人”,并规定以亲属会议对监护人、保佐人的监护行为进行协助、监督等等。后南京国民党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中也对亲属规定了监护制度,与台湾现行的监护制度无甚大区别。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六法全书,这些制度并未得以继承和扬弃。而中国现行监护制度没有提及成年人监护之名,对成年人监护立法只在中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作了原则规定。监护对象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监护层次上也没有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层次加以区别对待,只是笼统地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人加以监护。可见我国民法有关成年人监护的规定笼统抽象,可操作性差。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家庭结构的变化,修改原有民法规定,建立健全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以切实保障因年老而丧失或减弱判断能力的老年人之合法权益的必要性日益凸现出来。

 (二)对中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几点构想

(1)树立“保护成年人本人意愿,尊重本人决定的权利”思想。“民法是权利的宣言,它肯定人的尊严与价值,肯定人的主体地位,肯定人与人的自由与平等,这种人文精神是民法文明内在深层的精神与内核,是现代民法文明的终极价值追求。对这一原则的民法回答就是对主体制度如何设计”[9]反映在监护制度上,即成年人监护制度设计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充分保障其残存的行为能力,体现“尊重人权,尊重受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和维持其生活正常化,以人为本”[10]的思想。这也是现代民法国极化发展的趋势。晚近,西方许多国家纷纷改革旧有的禁治产宣告制度,废除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粗暴剥夺或限制的制度,在立法中更多的尊重本人的现存判断能力及对本人基本生活的自主决定权,使成年人监护制度更多体现出对人性、人权和个人尊严的尊重。

网友咨询:要变更子女的监护权需要哪些成熟条件

想把子女的监护权变更之我名下我该需要准备什么条件?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如果孩子10岁以上,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2、你具有比对方更适合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及其他优势;或对方抚养孩子会对孩子有负面影响。

小编结语:在法律立法中更多的尊重本人的现存判断能力及对本人基本生活的自主决定权,使成年人监护制度更多体现出对人性、人权和个人尊严的尊重。什么是监护权及监护权的构建制度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监护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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