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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有哪些权利?包二奶犯重婚罪吗?

核心提示:“包二奶”是指有配偶的男性通过提供金钱等物质和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并与之较为长期地保持两性关系的行为。“包二奶”不是一个法学概念,而是一个社会词语,因此对其认定是十分复杂的,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二奶”有哪些权利?包二奶犯重婚罪吗?的问题大家都听说过,但未必都了解。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二奶”有哪些权利?包二奶犯重婚罪吗?的相关内容。更多包二奶是否违法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

通过一则案例看二奶有哪些权利?

【案情】

2007年,从浙江来漯河经商的黄宇,认识了年轻貌美的韦芳。由于每个月都要来漯河办理业务并停留10天左右,虽然在浙江的家里有温柔贤惠的妻子周兰和一个可爱的儿子,但难耐寂寞的黄宇还是将韦芳包为“二奶”供养起来。为了与“二奶”的生活过得更舒适和方便,黄宇买下了一套价值24万的房产赠送给韦芳并将产权登记在韦芳名下,二人也得以在此共享温柔。2008年,从黄宇的朋友口中得到黄宇在漯河“包二奶”的信息后,周兰瞒着丈夫黄宇,进行了隐蔽的调查,了解到黄宇“包二奶”韦芳并赠送给其一套房子的事实。周兰开始与丈夫黄宇进行摊牌:要么放弃“二奶”和收回房产,要么离婚。在婚外情与婚姻中,黄宇选择了温柔贤惠的妻子和幸福的家庭。但是,韦芳说什么也不肯将房子交还给黄宇,并认为,根据物权登记,房子的产权应该归自己所有。黄宇由于对韦芳也是余情未了,也没有强硬要求韦芳退出房屋。但周兰可不干了,在强硬要求韦芳退还房子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黄宇对韦芳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判令韦芳退还房子给黄宇和周兰。

源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是韦芳,但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黄宇所赠与。因为黄宇与周兰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黄宇所赠与韦芳的房产,在赠与前属于黄宇与周兰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没有取得妻子周兰同意(也不可能取得周兰的同意)的情况下,黄宇对价值24万元的房产是没有处分权的,但黄宇却擅自单独赠与给别人,损害了周兰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51条和第52条第(二)项、《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该赠与合同应当是无效的,周兰有权追回该房产。遂判决认定黄宇对韦芳的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判令韦芳退还房子给黄宇、周兰。

【评析】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房产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黄宇应当与周兰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是夫妻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因为黄宇将财产赠给“二奶”,因此我们不能将黄宇的赠与视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那么,在赠与行为中,就有韦芳与黄宇恶意串通,隐瞒周兰而损害周兰利益的因素在里面,有《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情形;另外,需要夫妻双方做主处理的财产,黄宇单独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和《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的规定,本案的房产赠与合同是无效的,韦芳应当将讼争房产退还给黄宇、周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二、包二奶是否犯重婚罪

案情:

孙男与黄女已结婚多年,孙男为某国企销售部门的负责人。最近,孙男经常以应酬为由夜不归家。后黄女发现,孙男在外面与某校一女大学生有不正常男女关系,甚至孙男将该女生包养起来。黄女非常生气,于是报了警。孙男的行为违法吗?会受到制裁吗?

律师说法

通常,“包二奶”是指有配偶的男性通过提供金钱等物质和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并与之较为长期地保持两性关系的行为。“包二奶”不是一个法学概念,而是一个社会词语,因此对其认定是十分复杂的,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比较相近的规定是禁止重婚,否则以重婚罪论处。但“包二奶”并没有两个确实的婚姻,显然,“包二奶”的认定要模糊得多。所以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对“包二奶”的行为在道德上进行谴责。

网友咨询:我想问一下,我的行为是不是犯了重婚罪了?还是包二奶?我应该受到哪些法律制裁?会判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吗?我的情妇明知道我有家庭,那她是不是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呢?我会丢掉教师这份工作吗?会剥夺我的政治权利?

我是一名教师,今年46岁,2014有了外遇,她是一名民办教师,她至今是一个没有家庭的女人,比我小12岁。我们发生了关系,过后我们背着所有的人偷情。没有人知道我们的事,因为我最多和她住一晚就走,2015诉我她怀孕了。在她强烈的要求下,我们没有把孩子打掉,小孩出生后,我们不敢张扬,只好把孩子给她的父母来抚养,我在她的父母面前也不敢承认我是孩子的父亲,她明明知道我是有家庭的男人,她还当过我儿子的老师,我们就像做贼一样地偷情。我一有机会就和她偷情。直到今年,我才把这一切告诉我的家人。

婚姻帮律师解答:

1.肯定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的是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重婚(再结婚)的行为。“二奶”不是法律用语,是社会对养情妇的称呼。3.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会受到良心的遣责。4.成刑事责任,当然不会判刑,5.情妇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因为他同样不构成重婚罪;你也不构成弃婴罪,但私生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

小编结语:包二奶是否违法?“包二奶”并没有两个确实的婚姻,显然,“包二奶”的认定要模糊得多。所以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对“包二奶”的行为在道德上进行谴责。希望通过本文阅读你对“二奶”有哪些权利,包二奶是否犯重婚罪的知识有进一步的了解。“二奶”有哪些权利?包二奶犯重婚罪吗?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包二奶是否违法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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