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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有什么法律制度?探望权执行中会遇到哪些问题?

核心提示:探望权有哪些规章制度?在执行中会遇到哪些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更多探望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探望纠纷与探望权制度

随着离婚家庭的增多,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纠纷多由以下原因引起:一是认识的错误性。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一方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与对方无关,因而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而相对方有时也认为,既然法院将子女判归另一方,另一方就应完全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而与自己无关,甚至主动断绝与子女的往来,以达到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二是夫妻双方存有报复心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出于对对方的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设置障碍,甚至强行阻止对方对子女的探视,以对方的痛苦作为自己发泄怨恨的通道。三是经济条件的制约使抚养费给付不到位。有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经济困难,一时给付不了抚养费,对方即以“不给抚养费别想看孩子”为由相要挟,故意阻断子女与父母他方的亲情与联系,产生对孩子的垄断。四是对孩子错误的教育和引导。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错误教育下,对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他方。五是探望权滥用。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频繁与子女见面之机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致使对方进行“曲线自保”。六是对新婚姻法的宣传不够,不少当事人对探望权的规定一无所知。

为解决这类纠纷,保证子女生理、人格、情感等健康成长,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作了重要补充。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一法律规定,对于离婚双方当事人的亲权起了重要的保护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应该说,在《婚姻法》修订之前,这个权利也是存在的。因为离婚解除的只是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配偶关系,而不能消灭具有自然血缘的亲子关系。因此,不论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都是有权探望子女的。在《婚姻法》对此无明文规定时,当事人一旦在探望问题上出现争议,解决起来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现在,法律正式规定了这个权利,就使它成了法定权利。就是确定了探望子女在一方是权利,在另一方就是义务,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探望权,在有些国家或地区也称探视权或交往权,主要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按照一定的时间和方式,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与交往的权利。该权利重在维护未与子女朝夕相处的父母一方与子女间的交往,保障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联络。建立探望权制度,既是亲子关系的本质体现,也是现实生活的需要。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基于亲权产生的,是亲权的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探望权的执行问题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但是,因探望权纠纷的发生,多是由于夫妻在离异时就已矛盾重重,离异后无法心平气和地协商子女的探望问题而产生的。加上探望权主体、客体、内容及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探望权案件执行的难度比较大。也成为各地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民必须研究的新课题。笔者认为,执行探望子女权纠纷案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执行措施。

1、执行案件立案把关难。当事人在探望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极其复杂,判决书或调解书不可能全面涵盖,对哪些执行案件可以受理至少应有原则性的界定,否则,法官无所适从。

2、被执行人协助义务界定难。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自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能否认定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有时子女本身不愿到父或母处时,又如何处理?在这个问题上很难界定。

3、当事人举证难。探望时,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一对一,一方说对方不让看孩子,另一方则称绝无此事,谁都没有直接证据,孰是孰非极难判断。法院也无法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

4、强制执行难。法院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强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会受到妨害民事诉讼的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同时“对拒不履行判决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极具法律威慑性的规定,也可以确保这类案件得以执行。但如果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处罚,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应慎用。另外,每次探望时,法院也不可能都派人前往,当事人的探视权很难通过强制执行持续地得到保证。

网友咨询:探望权纠纷

孩子的探望权如何执行,探望权执行被拒绝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实生活中,人民法院关于探望权的裁判生效以后,在执行过程中往往由于受到当事人及相关人等的无故拒绝或者故意阻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特别强调,《婚姻法》第48条规定的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小编结语:探望权制度确立的意义就在于,其一方面保证了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满足了其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亲近的自然情感需要,另一方面又有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情感伤害,有利于子女生理、人格、情感的健康成长;同时也为法院裁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使许多子女抚养之争得到了缓和与化解。探望权的相关制度及探望权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探望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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