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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获得公证的条件?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要求是什么?

核心提示:遗赠抚养协议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进行公证的会提高它本身的法律效力,并且是不容易撤销的。那么遗赠抚养协议获得公证的条件是什么呢?订立遗赠抚养条件的要求又是什么呢?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遗赠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遗赠扶养协议获得公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当事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就遗赠扶养协议事宜达成协议;

(三)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三)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条款完备,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可行,文字表述准确;

(四)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有啥要求

(1)遗赠抚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抚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

(3)遗赠抚养协议双方,互相权利,互负义务。抚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抚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抚养人的义务。

(4)遗赠抚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诉称,甲(我的外祖母)承租的标准租私房拆迁,应安置人口三人即甲、丙(我的母亲)及我本人。后甲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甲因无退休金,无力承担回迁费用,经与乙(我的小姨)商议,由乙出全资办理回迁楼房事宜,待甲辞世后将该回迁房遗赠给乙及赵某(乙之子)。此遗嘱自甲辞世之日起生效。”同年11月17日,甲又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将此回迁房赠与赵某。

我认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系拆迁安置房屋,该遗嘱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作出的遗嘱无效。

被告乙、赵某辩称,回迁房购房款是我们全资支付的,且甲生前自愿订立遗嘱,把此房屋赠与我们。后甲又办理了赠与公证,将回迁房赠给赵某。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甲虽在生前曾自书遗嘱将回迁房屋遗赠给二被告,但其生前又将该房经公证赠与被告赵某,该赠与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应视为该遗嘱在生效前已被甲撤销。现原告在甲撤销遗嘱后仍以遗嘱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及该遗嘱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遗嘱无效,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本案中,遗嘱人甲生前又做出了赠与公证,视为该遗嘱在生效前已被其撤销。已撤销的遗嘱本就是无效的,原告在遗嘱人撤销遗嘱后仍以遗嘱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及该遗嘱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遗嘱无效,于法无据,因此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不同遗嘱间的效力冲突解决原则:

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

数份非公证遗嘱都有效,内容相冲突的,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

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想抵触的,推定遗嘱被变更或被撤销。

网友咨询一:非法定继承人可以接受遗赠吗

我们姊妹两个,姐姐出国了,我在父母身边上班,由于工作忙,平时不能经常陪他们,就给雇了保姆,现在我妈说要把她的房子还有存款都给保姆,让保姆为她养老,非法定继承人可以接受遗赠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般来说,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但受遗赠人不受这样的限制,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甚至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或社会团体。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一般包括: 1、配偶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小编结语: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我们要了解遗赠扶养协议获得公证的条件以及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要求。有关遗赠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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