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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比遗嘱的效力高吗?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核心提示: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等事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那么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有哪些?遗赠抚养协议比遗嘱的效力高吗?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遗赠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遗赠扶养协议比遗嘱的效力高吗?

遗赠扶养协议比遗嘱的效力高吗?答案是肯定的。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另外,如果有多份遗嘱,也需要判断效力问题:

(1)如果多份遗嘱中没有公证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在同等层次的遗嘱之间,后立的遗嘱效力高于先立遗嘱的效力。

(2)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在不同层次的遗嘱之间,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同时这一点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得到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

遗赠扶养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扶养人为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2、当事人自愿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示;

3、遗赠人受扶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

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和扶养的义务,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和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座落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

4、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5、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6、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赵女士在离异后带着自己的儿子刘青与同样离异后带着两个女儿的高先生再婚,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共同生活,刘青和两个女儿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没有再生育子女。2010年高先生死亡,赵女士身患重病,儿子刘青患有癫痫病,不定期会发作。2012年7月赵女士将远在江苏老家的侄子朱军教导北京来照顾自己和儿子的生活。此时,刘青名下有房产一处,曾经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居住。为了避免日后有纠纷,2012年10月,朱军执笔,赵女士口述,出具“遗嘱”一份,其中写道:“我叫赵某,因为患有重病需要有人照顾,儿子患有癫痫病,也需要人照顾,经我和儿子商量,由我侄子朱军照顾我们一辈子以后,我儿子名下这套60平米的住房由朱军继承。特留遗言。”赵女士和刘青都在“遗嘱”尾部签字并按了手印。

后来赵女士和刘青都有疾病缠身相继去世,朱军和两位继女就上述房产发生纠纷,故朱军将两位继女起诉到东城区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朱军认为:赵女士和刘青签署的“遗嘱”性质实为遗赠扶养协议,据此要求继承两位亡者留下的该套房产。

两个继女到所里找到我,讲真个案件情况陈述了一下,我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在庭审上,我方阐述了主要观点:1、本案关键自安于赵女士所立“遗嘱”是否成为刘青和主技能之间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有关遗赠和扶养义务的协议,其主体应该是特定的,意思表示应该是明确、真实的。

3、所谓主体特定,一是指具有行为能力的遗赠人应该由本人亲自作出遗赠的意思表示而非他人代理。二是遗赠人必须对遗赠财务有处分权,即所有权。

4、原告朱军主张“遗嘱”是其与刘青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但是,从该“遗嘱”的内容来看,是以赵女士的名义所做的意思表示,而两人所居住的房屋产权系刘青所有,现并无证据证明刘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需要有其母赵女士来为他作出决定,赵女士也无权代替刘青对上述房屋进行遗赠。

【判决结果】

法院经驳回了朱军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本案仍有可探讨的地方,该份“遗嘱”作为遗赠扶养协议成立的形式要件不完备,但并未排除该份“遗嘱”是刘青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能,如果对于房产的处分是赵女士与刘青共同商议过的,刘青的签名也是真实的,则处理结果违背了三方意愿,朱军尽的扶养义务也没有得到应有回报,法的价值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有违公平和正义。以上只是推知,相反,如果该“遗嘱”不是刘青本人意愿,则赵女士有违法处分他人财物之嫌。

网友咨询一:赡养协议书不去公证处公正行吗

我想咨询一下,我从小给舅舅做女儿,就我和舅舅两个,外婆2005年过世了,2006年我们那里拆迁了,分了两套房,我舅舅2010年和我舅妈结婚了,并领了证,一开始我舅妈来的时候都说好了,以后我舅舅百年归山后房子由我继承,以防万一,我和我舅舅找个律师写了份赡养协议书,就我和我舅舅签了字,见证人是我小姨和律师,我们没有去公证,这样行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的,只要双方自愿,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赡养协议不必须公证,但是如果公正效力会高一些。如果受赡养人还有其他继承人,建议做一下公正,免得以后是非多。

小编结语:遗赠扶养协议要比比遗嘱的效力高,如果是有有多份遗嘱,也是需要判断效力问题的。而且我们要了解遗赠抚养协议书所包括的内容。有关遗赠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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