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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怎么解决?家庭暴力怎么离婚?

核心提示: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遭受家庭暴力怎么办、面对家庭暴力怎么办?遭受家庭暴力想离婚,对方不肯离怎么办?这一系列问题都是导致婚姻不幸福的原因。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您不要担心,我们会帮助你走出家庭暴力的阴影。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家庭暴力怎么解决?家庭暴力怎么离婚?的相关内容。更多家庭暴力离婚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家庭暴力怎么解决

1.第43条规定: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第44条规定:

1)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3.第45条规定:

1)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

3)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如何解决家庭暴力、如何处理家庭暴力

1.逃离加害人:若留下可能会有紧急的危险,应马上逃到安全的地方,避免自己受到严重的伤害,如亲友家、警察局、附近的商店等。

2.报警:到警察局报案,请警察制作“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调查记录通报表”,或制作伤害笔录。

3.验伤:到医院、诊所要求开立验伤诊断书,到医院时可知会医师、护士为家庭暴力验伤,要求医院社工人员协助。

4.求助:打电话给当地的居民委员会,那里的工作人员会协助你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三、家庭暴力怎么离婚

【案情】

1996年11月份,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相互认识。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婚后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没有共同财产。被告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原告杨召亮还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照娟。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双方分居生活。

原告杨召亮诉称: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也多次调和未果,以致矛盾日趋激烈,造成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自2003年8月分居,至今已有1年多。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杨××由原告抚养,女儿满18岁前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负责承担,其承担比例由法院裁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各方自行解决。

 

被告何照娟辩称:一、被告于1999年11月与原告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被告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原告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二、双方婚生子女杨××依法应随被告生活。被告有许多便利条件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三、原告应承担分居期间被告及其女儿杨××母女俩的生活开支和被告的个人债务。

【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杨召亮和被告何照娟在庭审时均表示自愿离婚,且原告杨召亮多次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照娟,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双方从2003年7月6日起分居至今。对原告杨召亮要求解除与被告何照娟婚姻关系,本院应予以支持。在庭审时,原告杨召亮和被告何照娟经法庭调解,同意双方离婚后由被告何照娟抚养女孩杨××,且原告杨召亮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杨××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另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女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伙食费、保育费共3805元人民币及其生病期间的医药费共407元人民币,在法庭调解时,原告杨召亮均愿意负担,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何照娟认为是其向原告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却无证据证明,而原告杨召亮有证据证明是其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一事,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何照娟认为原告杨召亮多次无故对其使用暴力殴打,造成其受到伤害,要求原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一事,在庭审时,被告有证据证明此事,原告对此事也予以承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何照娟提出的由原告杨召亮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的婚姻关系;

二、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婚生小孩杨××归被告何照娟抚养,原告杨召亮应从2004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元给被告何照娟抚养小孩杨××,直至小孩杨××年满18周岁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原告杨召亮和被告何照娟无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小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等费用及被告治病期间的医药费共计人民币4142元由原告杨召亮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何照娟;

五、原告杨召亮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何照娟损害赔偿费人民币8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评析】

因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配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原告对被告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规定的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不论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时或应诉时提出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也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本案被告在应诉答辩中提出了要求原告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受诉法院根据被告受伤害的后果等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令原告支付给被告损害赔偿费8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网友咨询:家庭暴力离婚,因为房屋分割双方都拿不出钱给对方,我们只有一套房子,可要求法院强制制行卖房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房产是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作出分割。

小编结语:现在社会中离婚率高居不下的原因中肯定有家庭暴力的重要作用。婚姻中的女性朋友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总是特别无助。希望本文可以给你带来一丝温暖。家庭暴力怎么解决?家庭暴力怎么离婚?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家庭暴力离婚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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