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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离婚条件有哪些?不予准许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核心提示: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如果夫妻双方确实没有了感情,没有了在一起生活下去的信心和想法,那么离婚其实对彼此都是有利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那么,新婚姻法中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在哪些情况下不予准许离婚?更多离婚的法定条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法定离婚条件是诉讼离婚的判决标准,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感情却已破裂”原则为主。根据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夫妻关系事实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继续维持,没有恢复和好的可能,就应该准予离婚。相反,婚姻关系事实上没有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一、新婚姻法中法定离婚条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感情破裂的情形,除已经构成犯罪的以外,其余的情形在当事人一方取证的过程中都比较困难,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确实存在不小的难度。之前在诉讼的实践过程中,只要当事人无法证明以上情形,在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第二次起诉至法院后一般都会能够判定准予双方离婚,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有时候第二次、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都不一定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网友咨询一:夫妻长期冷战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吗

我与妻子是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不久便领了结婚证。成为一家人后才发现两个人根本合不来,两个人如冰炭同炉,谁都不肯忍让一点儿,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儿吵闹不止。2006年春节期间,她居然当着我家的那么多亲戚朋友骂我,让我实在下不来台,不反击显然很难“平民愤”,于是动手打了她。她当然不会善罢甘休,从此开始与我“冷战”——虽然仍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但是白天各人做饭各人吃,谁也不理谁;晚上则分铺而睡,好比和尚和尼姑。我对她已失去信心,不想主动打破僵局,她也没有兴趣主动与我沟通。这种情形已持续半年以上,不知能否作为离婚的条件提起诉讼?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制度,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原则界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规定所列举的5种“情形”,实际上就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用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5种标准。其中前4种是明确具体的“硬性”标准,最后一种是外延较广的“弹性”标准。人的感情世界的多彩多异,决定了现实生活中离婚原因的纷繁复杂,可以说有多少对怨偶分手就有多少个离异的理由。而法律不可能对所有“情形”均做出具体规定来,故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加以概括。对于你来说,你与“她”的长期“冷战”虽然不是上述规定的前4种情形之内,因而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但却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之内。所以如不好自为之,将必然导致离婚的结果。

网友咨询二:夫妻一方犯罪判刑是否构成夫妻感情破裂?

1987年2月,李某某(男)与张某某(女)登记结婚。1989年3月,女儿李某出生,结婚的前几年,两人感情非常和睦,女儿学习优秀,一家三口其乐融融。2004年,李某某单位不景气下岗,未再从事工作,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张某某应聘到一家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后,从不告诉李某某在单位的工作情况,2009年2月23日,张某某因虚开增值税发票和虚开税款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6月19日,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19年,判决已经生效。

为此,李某某在2013年5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张某某当时刚到监狱服刑,为了照顾其情绪,在法庭的主持下,李某某在2013年9月9日撤销离婚诉讼。撤诉后,李某某于2014年4月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自己与李某某仍有感情,只是因为自己服刑,无法与李某某在一起生活,李某某才提出离婚的,出狱后,自己与李某某会和好的,两人的夫妻感情未破裂。2014年8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确以破裂,判决准予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方犯罪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情形?现实生活中,常遇到因夫妻一方涉嫌违法犯罪而引起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的精神,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正确的。

试想一想,若强求李某某等待被判处十九年的张某某刑满释放回家,是不人道的!李某某在这么漫长的岁月里,独自承担家庭重担,并承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可想而知其生活的艰辛无法承受,为了维护罪犯配偶的合法权益的考虑,最高法很早就出台了司法解释,保障了他们合理地寻求自身幸福的权利,赋予其是否提出离婚的选择权。因此,夫妻一方犯罪判刑其行为本身严重伤害到了夫妻感情,构成夫妻感情破裂,一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准予。

二、哪些情况下不予准许离婚?

(一)男方不得提离婚的情形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当然这个限制不是绝对的,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军人配偶提起离婚的情形 同时,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案例】丈夫丧失部分劳动力 女方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祝某某以丈夫王某某在矿山采石脑部受伤后,性情变得暴躁,夫妻感情无法继续维系,其与丈夫已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2012年10月15日,法院邹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2月在德民政局办理了。1994年12月生一女。初期双方感情尚可。1998年下半年,夫妻两人举债建二层楼房屋一栋。1999年,被告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在采石场工作,在劳动中因采石受伤,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此时,被告需要原告的扶助,此后原告为生活所需打算外出打工。2003年,原告打工回家,夫妻之间为原告是否继续外出打工还是留在家中之事发生争执,伴有争吵。一气之下,原告次日再次外出打工至今。

婚姻帮律师解答:

原告是因外出打工而与被告分居生活,而并非因感情不和而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之间为生活琐事有争议、争执及争吵,不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以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没有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双方仍存在和好的可能,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小编结语:无论是协商一致登记离婚抑或是诉讼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和依据。更多离婚法定条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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