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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债务应如何处理?夫妻离婚债务由谁来偿还?

核心提示:夫妻生活期间,难免会发生一些债务。往往是这些债务问题成为夫妻双方离婚的关键问题。很多夫妻因为夫妻债务问题闹到法庭上,也有很多当事人对夫妻债务在离婚时如何处理产生了疑问。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本文为您详细介绍离婚夫妻债务如何处理?更多离婚夫妻债务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夫妻离婚家庭解体,对夫妻原债务如何偿还,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要解决此问题,首先要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从本质上看,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的消极财产。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了满足共同的生活需要或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及生产经营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共为这些债务的债务人,需要共同承担清偿的责任。主要包括:

1、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2、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贷款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5、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中的一方为了个人的需要单独所负的债务。是某一方的个人行为。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是它仅为一方的需要而产生,而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凡是夫妻共同债务之外的债务即为个人债务。

二、离婚,夫妻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

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负担。

要分析为结婚前所欠债务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分别处理:

如果为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如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也就是说,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原则:

对于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其处理原则为: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的一方失踪、死亡的,均只能由其个人财产负责偿还,双方又约定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除外;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不能够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或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用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

网友咨询一:要求我承担该债务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已分居 3年,今年我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开庭中我丈夫认为他去年借马某 5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我必须承担 25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对此我很震惊,我们分居后并无经济往来,他借款是否真实及用途我也不知情。请问:要求我承担该债务是否有法律依据? 张女士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 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照该规定,你丈夫在和你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 50万元,该借款由你分担的前提是该借款查证真实有效且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该借款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你和丈夫虽然分居,但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可以认定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你和丈夫对借款的真实性和用途有完全不同的意见,这两个问题的真伪是判定该借款系你丈夫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对此,你们双方各自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协助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但问题是,如果双方的举证都无法让法院查明事实,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极为关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你丈夫主张自己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你共同承担,他应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真实有效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就应认定为你丈夫的个人债务,与你无关。当然,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并不影响你的举证义务,你也应积极举证证明该债务的真实性及其用途。

网友咨询二: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近日,我与刘智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刘智提供了一份欠条,称该欠条是自己炒股时向朋友借的款,提出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该笔欠款。但我一直都不知道有该笔借款。请问,刘智的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这笔债务应由刘智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网友咨询三:债务“已分割”,我就不用担责了吗?

时至2015年7月,王先生所经营的酒店已经因严重亏损,陷入被迫停业的地步。为逃避巨额债务,能让财产留给家人,使家人生活免受影响,王先生赶紧与妻子尚女士签订了一纸协议:全部财产归尚女士所有,一切债务则由王先生承担。并随即办理了离婚手续。债主肖女士持以王先生名义出具的、用于经营酒店的50万元借款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与尚女士共同偿还本息,尚女士急忙以其与王先生已经离婚、债务已经分割给王先生承担为由抗辩。但尚女士没有想到:自己驶出的“撒手锏”没用,法院照样判决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即尚女士与王先生纯属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协议不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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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更多离婚夫妻债务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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