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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反悔怎么办?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能否予以撤销?

核心提示: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但是很多人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由于情绪暴躁或是低靡,冲动为之,冷静之后非常后悔,想要分到更多的财产。那么签完离婚协议能反悔吗,离婚协议反悔怎么办?要解决此类问题,首先要明确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更多离婚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如果协议离婚后出现一方当事人反悔,该如何处理呢?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通过诉讼重新分割。下文是一个具体的案例,供大家分享。

【案情】

2004年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自由恋爱。2005年10月28日,原告李某与河南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由李某父母出资,李某以120113元购买了某社区3号楼A单元501房及地下室。2007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2009年7月11日生育一女孩。2010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为:双方住房一套,坐落在某社区3号楼A单元501房,车库一个;另有轿车一辆。现协商住房和车库归女方白某所有,轿车归男方李某所有。同日,原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2011年3月16日原被告又登记结婚。2012年3月7日,白某在本院起诉与李某离婚,主张2010年12月4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房产及车库为自己的婚前财产;2012年5月12日,李某起诉白某,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撤销2010年12月4日离婚协议的第三条。

【分歧】

这是一起因离婚协议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都自愿离婚,但对复婚前离婚协议约定的关于房产的条款存在争议,在对该房产没有重新约定及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一方申请是否可以撤销有关该房产的协议条款。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应如何定性。”

1、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既与身份关系有着紧密联系,又带有财产关系的性质。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是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单纯财产赠与。因此,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应简单套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2、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予支持。

【评析】

一是符合公平原则。本案所涉及的房产价值二十多万元,系原告婚前购买。原、被告离婚时将该房产约定给了被告,但双方在很短时间内复婚,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未进行变更登记,事实上,双方也均没有变更登记的真实意思,故该房产的所有权未发生改变。若仅仅依据离婚协议第三条就断然判定为被告的婚前财产,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内涵。

二是关于该房产的约定属于赠与协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的适用规则,应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的原因是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行为。在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也允许赠与人因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之所以要赋予赠与人单方撤销赠与的权利,是因为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只有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无需承担相应的对价。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赠与人也应当享有与其义务相适应的权利。另外,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人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则只有在办理完相应的手续后,财产权利才能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撤销赠与后,无须再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不必再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这是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该案中,李某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赠与给白某,尽管经历了复婚又离婚,但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即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在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之前,在不存在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情况下,李某单方享有撤销权,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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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特质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不应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财产进行赠与,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男女双方均应产生法律约束力,反悔一方如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关于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能否予以撤销的问题就讨论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离婚协议中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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