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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的案由,诉讼请求写法,原被告确定,案件受理费

核心提示:"继承"一词,在汉语中有多种含义,外延很广。在民法中的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因根据不同,而有不同的继承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继承纠纷的案由,诉讼请求写法,原被告确定,案件受理费的相关内容。更多继承纠纷诉讼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随着时代脚步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有钱了。进而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关于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那么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怎么打官司呢,下面为你介绍。

1、关于案由

根据最高法院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继承案件的案由有:二级案由一个:继承纠纷,下设:五个三级案由:(1)法定继承纠纷;(2)遗嘱继承纠纷;(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4)遗赠纠纷;(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其中,法定继承纠纷下设两个四级案由:①转继承纠纷;②代位继承纠纷。

2、关于诉讼请求的写法

传统和通常的写法是: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什么什么遗产(比如位于某地的房屋);对于上述写法,有些法院和法官已经开始挑剔,并要求改为以下表述:(请求依法判决)原告继承..什么什么遗产的几分之几或者相应(所有权)份额。其中括号中内容可略。否则,不予立案。

3、关于原、被告的确定

可以是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为原告,另外的一个或者数个继承人为被告。

4、关于案件受理费的计算

继承案件一般按照财产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段计收,具体为1万元以内收50元,1-10万元之间收2.5%,10-20万之间收2%,20-50万之间收1.5%,50-100万之间收1%,100-200万之间收0.9%,200-500万之间收0.8%,500-1000万之间收0.7%,1000-2000万之间收取0.6%,超过2000万的部分收取0.5%。

如果诉讼请求采用传统的写法,则案件受理费按照诉争遗产的全额计收。而如果采用新的写法,则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主张的份额计收。新的写法可以达到少交案件受理费的目的。如果原告只有一人,而将其余继承人皆列为被告,则案件受理费可达致最低。相反,如果列数人为原告,被告只有一人,则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就会增加。

另外,有些法院允许当事人立案之时暂估遗产价值,据部分律师的经验介绍和一些法院法官的默许做法,可以将遗产比如价值数百万的房屋,价值暂估为一万元,从而只交50元案件受理费(北京法院立案时通常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一半,谓之收半费)即可。

从实际进程考察,继承案件案情发展可能变化多端,审理裁判结果可能非如当初设计,很多可能以撤诉、和解、调解、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等方式结案,因此,立案时少交案件受理费对于保障原告乃至全体继承人的利益不可小觑。

网友咨询一:父亲死亡,女儿能否继承股权?

朋友(女)父亲因车祸意外死亡,朋友单亲家庭,无兄弟姐妹,咨询一下朋友能不能继承父亲的股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父亲死亡,女儿能否继承股权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1、在公司章程没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权继承父亲公司的股权。通常来讲,股东权包含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判断股东资格能否被继承时,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资格继承有无特别约定,如果有约定,就要按照章程的约定。2、如果父亲有遗嘱,则需要依据遗嘱内容进行分配。如果上述两种情况都不存在,根据我国《继承法》上关于遗产分割的相关规定,股权作为遗产同样也可以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妻子、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有权继承父亲的股权。在继承财产方面,儿子与女儿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没有任何差别。

网友咨询二:未成年人代位继承权效力?

我与高某结婚后有一子,今年10岁。20010年高某去世,2012年高某的父亲去世,留下两套房产。我没有工作,和其子租房居住,且体弱多病。现在为继承高某父亲的房产,我作为儿子的监护人与高某的两个姐姐发生纠纷,但高某姐姐却拿出一张字据,说是2011年高某父亲所写的,要把两套房产分别给两个女儿。请问,该遗嘱合法的条件是什么?其子能否继承该房屋?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王女士之子是可以代位继承的。但本案中有遗嘱,应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以被继承人留的遗嘱为依据,但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在本案处理中,王女士没有固定收入,其儿子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不管这份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法,王女士之子都应该参加继承。

网友咨询三:遗产继承纠纷诉讼管辖?

想咨询一下,因继承遗产而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婚姻帮律师解答:

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小编结语:要想打赢继承纠纷官司,首先要找出原被告,把诉讼请求,搞清楚。只有了解了这些之后才能真正把握住继承纠纷整个案件。继承纠纷的案由,诉讼请求写法,原被告确定,案件受理费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继承纠纷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继承纠纷  继承纠纷案件的案由  诉讼请求写法  原被告确定及案件受理费计算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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