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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的效力

核心提示:有些人在抱怨国家法律将遗赠扶养协议置于优先于遗嘱的地位。其实这种规定是合情合理的。这样是为了促进一种老有所养的风气,使得一些老人能够得到更好的赡养。在此,奉劝一部分眼馋父辈母辈财产的子女,若想要不被遗赠扶养协议排除在外,善待自己的父母。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的效力的相关内容。更多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嘱继承是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要求,确定被继承人及继承遗产的份额。两者效力存在区别,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案外人王某有一子二女,长子王甲,长女王乙、次女王丙。2010年王丙因意外车祸去世。2001年王某的原配孙某因病去世后,之后王某的身体也每况愈下,由于王某的三个孩子均工作很忙,不能长期照顾王某,请的护工,王某不是嫌人家脾气不好,就是怪护工卫生做的不干净,最长的一个护工也只干了一个月。经再三考虑, 2009年王某续娶张某为妻, 52岁的张某,比王某小了整整18岁。

张某的前夫赌博、喝酒、长期不务正业,两人婚后过得很是贫寒,孩子结婚后,张某也就离婚了。王某虽说是年纪大点,但经济条件好,王某退休之前是单位的小头目,退休后又投资与别人合伙做生意,生意还不错。与张某结婚后,为了让张某尽心尽力地照顾自己,也应张某的要求,担心其死后儿女们会把她赶出家门,两人便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是张某在王某的有生之年尽心照顾王某,王某死后,王某与张某住的楼房归张某所有,王某再给张某存款20万元。

2010年8月份王某的次女王丙因车祸死亡。受不了刺激的王某也于2011年6月去世。办完了王某的后事,张某拿着王某的死亡证明、结婚证及其他证件去办理楼房过户登记时,却被告之楼房已被法院查封了,原因是王甲、王乙与王丙之子李某已将张某起诉,要求分割王某的遗产,起诉前已申请将王某名下的财产全部保全了,法院冻结了王某的所有存款及其他动产、不动产,包括张某现住的那楼房。

在起诉书中,原告王甲、王乙、李某称,案外人王某曾于2010年9月立下遗嘱,对他现有的所有财产做了分配,他死后其继承人可依遗嘱继承。遗嘱明确:原告王甲、王乙、李某各得王某存款30万元,张某20万元;王某出钱给原告购置的汽车归各自所有;其名下的三处楼房各一处,张某现住的这处楼房也在所争议范围内。

庭审中,被告张某拿出了与王某签订的那份遗赠扶养协议,辩称张某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照顾王某的义务,王某也应按约将20万元和楼房给她。故本案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应归被告,原告无权分割。对于王案的存款及其他动产按照遗嘱分割,被告张某没有异议,但对于该份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否优先于本案中王某所立的遗嘱,则双方当事人有了争议。

分歧意见:

分歧一,认为该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理由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分歧二,认为本案中王某所立遗嘱的效力优先于遗赠扶养协议,理由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本案中,作为王某的配偶张某,其与王某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故他们之间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另一类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区别: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入,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扶养协议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就明确规定,基于婚姻关系的特定人身性,法律不可能允许在婚姻契约中实现完全的“意思自治”,法律不可能保护夫妻之间有相关身份性的协议(如遗赠抚养协议等)。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且具有特殊性:即结婚登记制度和夫妻关系相当内容的法定性。但是结婚登记之前必定有男女双方的合意,这种合意也能够约定夫妻间权利、义务若干方面的内容。而且除婚姻关系外,也有许多其他种类的契约是需要登记的,或者双方权利义务中的相当一部分内容法律是做了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只足以说明婚姻并非一般契约,但并不能抹煞其契约的根本属性。之所以许多学者极力排斥“婚姻契约观”,另一个重要理由为:将婚姻视之契约,就会给婚姻家庭关系染上铜臭,使之金钱化,为一般民众道德观念所不容。但契约并不以债权契约为限,并不都具有商品交换或变相商品交换的色彩,婚姻契约与买卖婚姻并无丝毫联系,婚姻契约不过是通过当事人的平等合意明确婚后关系,以便生活更有计划性,或者不得已离婚时便于解决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但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法律明确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被告张某与案外人王某是经过登记结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张某照顾生病的王某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王某死亡后,被告张某是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故她与王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在主体上是不适格的,应为无效协议。

据此,本案中应先执行遗嘱继承,其次再按法定继承。被告张某作为王某的配偶,应与其他继承人一样,按照案外人王某所立遗嘱依法分割王某的财产。

网友咨询一:有个老人晚年一直单独生活,1998年10月1 日,老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为照顾他,与他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居民委员会承担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老人将其房屋遗赠给居民委员会。此后,居民委员会一直供养着老人。2001年5 月1 日,老人却另立遗嘱,将其房屋指定由其弟弟继承。2002年2 月1 日,老人病逝,居民委员会将其安葬。在处理老人遗留的房屋时,老人的弟弟持其兄所立遗嘱要求继承此房屋,而居民委员会则不同意。请问这个到底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老人的的财产已经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掉了,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2、因此老人的弟弟的遗产协议是无效的,并且房屋归于居委会所有。

网友咨询二:遗赠扶养协议在受扶养人去世后,协议有没有有效期?

婚姻帮律师解答:

被抚养人死亡后,遗赠抚养协议生效,可依法继承财产。

网友咨询三:既有遗赠抚养协议又有遗嘱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有关规定,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中,两个以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遗嘱可以否定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否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全部存在的时候,只能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才能按法定继承办理。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后,如果遗赠扶养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有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小编结语: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而遗嘱继承却不是。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的效力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效力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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