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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 可谓二十年磨一剑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全国20多个省区市已有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及决定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这部法律获通过后,将成为中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于2015年8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亮相。9月至10月,这部全5章、共35条的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信息,期间共有8792人贡献了42203条意见。在3年来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中,它收集的意见达第二多,远远超过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仅次于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22日,千家万户关切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实质性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部法律获通过后,将成为我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

反家庭暴力法六大亮点:

亮点一:恋爱同居、前配偶暴力行为纳入治安、刑法调整

【征求意见稿】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解读】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具有婚姻、血缘、扶养等亲密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亮点二:发现家暴未报案依法或处分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上述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司法行政机关、居委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工青妇组织等因其工作性质和职责,是预防家暴的重要力量。对遭受家庭暴力儿童的保护需要设计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其中包括,必须明确能与儿童亲密接触的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以及不报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侵害案件及早被干预。

亮点三:公安机关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

【征求意见稿】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解读】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江苏等省实行的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可以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参考。行政指导虽是软法范畴,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防治和惩戒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告诫后施害人又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等。

亮点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医疗记录可维权

【征求意见稿】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解读】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往往不愿意站出来指证,也很少注意保护证据材料。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其中医疗记录可以作为暴力发生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是今后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

亮点五: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家庭“禁止令”

【征求意见稿】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解读】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受害人,而非惩罚加害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将事后惩罚变为了事前保护。同时应考虑到施暴人对家庭财产的经济控制很可能造成受害人人身安全的隐患,如果要求受害人就家庭财产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既不经济,也徒增负担,因此保护范围应当扩展到与受害人人身安全相关的财产领域。

亮点六: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资格

【征求意见稿】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解读】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基层社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预防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监护人向被监护人(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被中止或撤销监护人资格。对此,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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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家庭暴力对社会和家庭的危害都极大,有关部门开始慢慢的重视起来。起草相关法案,保护受害群体。有关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有关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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