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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婚姻应提供的证据有哪些?婚外情关键性证据有哪些?

核心提示:婚姻诉讼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婚姻诉讼当事人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夫妻财产情况等证据证明材料。那么,诉讼婚姻应提供的证据有哪些?婚外情关键性证据有哪些?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一、婚姻诉讼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1、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帐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品种类、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4、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婚生子女、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已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住所地、收养人的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是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9、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行详细情况。

二、离婚别忘收集五类关键证据

新《婚姻法》第46条: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实际的诉讼中,当事人往拄因为证据不足而达不到诉讼目的,因此,如何在此类诉讼中收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以下举五类证据供参考: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如何证明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比较困难。

首先,要证明有赌博、吸毒已形成一种恶习,即赌博、吸毒已经形成一种经常性的行为,形成了“恶习”。

其次,要证明“屡教不改”,至少需要证明教育三次以上。

当地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是比较有力的证据。知情的证人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

网友咨询:对方婚外情,本人通过调查,对方已经口头认错有录音,

对方婚外情,本人通过调查,对方已经口头认错有录音,和书写的保证书,这两样能否作为对方为婚姻的过错方的有力证据?

婚姻帮律师解答:

证明对方有过错是可以的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新《婚姻法》第46条: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诉讼婚姻  诉讼婚姻证据  婚外情证据  婚姻调查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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