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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重婚罪如何认定?

核心提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个时候我们就要了解重婚罪的认定以及构成要件,那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重婚罪如何认定?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一、重婚罪及犯罪状态

男女双方结婚后,婚姻关系被合法解除或一方当事人死亡前的期间,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如在此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

(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同时禁止重婚。根据这一原则,在我国,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女人只能有一个丈夫,法律只能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而重婚”,是指自己已经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自己虽然没有有效的婚姻,但明知对方已经结婚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构成重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者自己虽然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然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然是初婚,但是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行为的类型

由于法律承认了事实婚姻,同样对事实婚姻中的配偶关系就应当予以保护,如侵犯了事实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也同样构成重婚罪。与婚姻关系相对应,重婚也有两种情形:

1法律重婚行为构成的重婚罪(简称法律重婚),即经过婚姻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法律重婚是以完成结婚登记作为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是否进行性生活等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2事实重婚行为构成的重婚罪(简称事实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群众公认的重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作出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由于重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大,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家庭破裂、解体,引发其他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常常会引发青少年走向犯罪,因此应当放宽重婚罪的构成条件,加大打击力度,笔者认为除构成法律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亦可认定为重婚罪:(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5)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重婚罪犯罪形态之比较

鉴于重婚行为包括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两种情形,对重婚的犯罪状态也应分别进行考察:

1法律重婚,即重婚行为须经过婚姻登记。行为人提供虚假的婚姻证明,骗取结婚证,这时非法的婚姻关系即告成立。法律重婚行为可能引起不法婚姻关系一直持续,但重婚行为并不以非法同居的行为或后果作为其成立的要件,非法同居仅是重婚行为所导致的不法婚姻状态的客观表现形式,重婚登记行为终了就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构成侵害。因此,法律重婚为行为犯,行为人骗取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即为犯罪既遂。但是,由于法律重婚而导致的非法婚姻关系呈持续状态,故追诉期仍应从非法婚姻关系终了之日起计算。

2事实重婚。事实重婚与法律重婚的显著区别在于,后者仅以重婚登记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准,前者则是以实施一定的行为作为成立要件。事实重婚的特征符合继续犯的构成理论:(1)非法同居行为具有持续性,只有这种非法的关系存续一定的期间才能构成重婚罪的条件,而此期间内的非法同居行为是呈持续实行状态;(2)非法同居所致的非法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同时存在,且为继续状态,非法同居不停止,非法的婚姻关系就始终继续。因此,事实重婚为继续犯,追诉期应当从非法婚姻关系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无效婚姻及重婚罪的认定

(一)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不具备结婚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甚至是法律禁止的,其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的原因,一般与婚姻的形式要件无关,其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相对应:

1重婚的。重婚的行为导致后序婚姻无效,第一个婚姻关系仍继续有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这里应当把握:(1)婚前已经患有疾病。如婚后才得的,不属于无效婚姻;(2)该疾病婚后未治愈。如婚后已经治愈的,也不能宣告婚姻无效。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4未到法定婚龄的,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有二种:(1)行政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效力持异议的,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证该婚姻关系确属无效的,撤销其婚姻关系,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诉讼。(2)诉讼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持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就应依法作出该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判决。

(二)无效婚姻中的重婚

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不仅不应轻易地否定其效力,而且还应当加以必要地限制。无效婚姻是民事法律制度,而结婚登记以及发放结婚证是一种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在撤销前具有恒定的法律效力,不得轻易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反地一个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还应当受到法律适度地保护,否则一个人就会同时存在多个婚姻关系,就会造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混乱。

1对无效婚姻宣告无效前的重婚问题。在宣告无效前,其婚姻关系受到结婚证效力的约束,如又与他(她)人结婚,就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构成重婚罪。如果轻易认定一个婚姻关系无效,势必造成一个人有多个婚姻关系存在,而又不受法律制裁。

2关于重婚中的无效婚姻问题。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又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形成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如一对表兄妹在各自结婚后,又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血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虽然后一个属于无效婚姻,但后一个婚姻行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

(三)对重婚行为的追诉

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当事人实施的重婚行为可以依据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带来一个新的问题,被宣告无效后再要求追究重婚行为刑事责任时是否具有溯及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婚姻法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无效后的婚姻自始无效,该当推定婚姻自成就之初就无效,同时也应当推定该婚姻自成就之初不受行政效力的约束,后一个婚姻“侵犯”的仅是一个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显然失去构成重婚罪的基础,当然也就不构成重婚,如果认定重婚成立,实际上就等同于对一个被已宣告无效的婚姻关系的认可与赞同。特别地,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再认定后一个婚姻是重婚,就等同于对禁止结婚情形的许可,显然有悖于法律。

网友咨询:老公和一个女人私奔,据说还生了孩子,他这样属于重婚吗?我们并没有领

老公和一个女人私奔,据说还生了孩子,他这样属于重婚吗?我们并没有领离婚证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不属于,你们之间都不存在婚姻关系,何来重婚之说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事实重婚与法律重婚的显著区别在于,后者仅以重婚登记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准,前者则是以实施一定的行为作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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