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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需要什么证件?涉外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核心提示:随着涉外结婚人群增加有关涉外离婚的相关内容我们也应该了解一下,所谓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那么,涉外离婚需要什么证件?涉外离婚需要哪些材料?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涉外离婚登记所需证件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如因特殊情况,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并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当事人各提交2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a.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b.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c.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如因特殊情况,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并提交书面意见。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需要什么证件  涉外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涉外离婚法规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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