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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纠纷的误区有哪些?如何解决抚养权纠纷?

核心提示:父母离婚、家庭破裂本已对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但如果由于抚养费问题,父母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无疑对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又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网友咨询: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没有他的暴力证据,如果男方不同意给孩子的抚养权

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没有他的暴力证据,如果男方不同意给孩子的抚养权呢,共同财产就是一辆7*8万的车和一家服装店,他没有父母

婚姻帮律师解答:

孩子1周岁内男方无权起诉离婚,女方可以提起离婚。共同财产就是一辆7*8万的车和一家服装店,共同分割。

相关知识介绍

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是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在总体案件中占有重要的比重。2012年,房山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审理各类民事案件272件,其中,涉及子女抚养费纠纷的案件92件,占案件总数的33.8%。房山法院经过调研分析后发现,在诉讼活动中,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熟悉,加之双方的立场和诉讼目的不同,造成了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费问题存在多种认识误区,从而增加了子女抚养费案件的审理难度。

误区一:抚养费的数额经法院判决之后,就不能再要求增加了

2006年,李伟和钟红经法院离婚,法院判决,两人6岁的女儿菲菲由李伟抚养,钟红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到菲菲成年。目前,菲菲已经上初中,李伟觉得前妻每月才给200元的生活费,根本不够孩子的日常开销。于是,就以菲菲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钟红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但是钟红却认为,自己和前夫已离婚多年,抚养费问题法院也早就判决了,数额是明确的,对方不能再起诉要抚养费了。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审判实践中,当子女有正当理由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时,比如原定的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者因为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适当的增加。最终,法院判决,从2013年5月起,钟红每月支付菲菲抚养费500元。

误区二:抚养费只是子女的日常生活费,教育和医疗等费用要另外支付

2008年,马丽与刘成离婚,二人约定,女儿琳琳由马丽抚养,刘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今年,琳琳考上了初中,花费不断增加,而且琳琳体质较弱,吃药看病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于是,马丽以琳琳的名义将刘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且教育费和医疗费由二人均摊。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抚养费是一项综合性的费用。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将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等概念混淆,在要求被告方支付抚养费的同时,还往往要求对方另外支付医疗费、教育费等其他费用。针对此类案件,法院一般会在考虑父母双方经济能力、子女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抚养费的数额,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误区三:子女上大学了,父母仍要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小赵今年19岁,父母很早就已离婚,他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今年,小赵考上了北京的一所艺术院校,每年学费高达一万多元。由于母亲没有固定工作,无力支付高昂学费,于是,小赵将父亲老赵起诉到法院,要求父亲支付大学学费,并每月另外支付生活费1000元。经过法院调解,老赵同意每月给小赵生活费400元,学费则由小赵自己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解决。

法官讲法:

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于对抚养费的支付对象不明确,部分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虽已不符合继续主张抚养费的条件,但仍起诉父母要求支付诸如大学学费或生活费等费用,此种情况下,对被告有能力并愿意继续支付的,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法院一般会从亲情维系、子女成长成才的角度,加强对双方的调解,尽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

误区四:孩子日常所有的花销,父母都要承担

郑强和孙颖离婚后,儿子小郑一直跟随母亲生活,郑强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望子成龙的孙颖为了让儿子接受最好的教育,花大价钱把儿子送进了私立双语学校,并且给儿子报了好几个特长班,业余时间还要学钢琴、跆拳道等,每个月仅各种学费就得4000多元。孙颖也是工薪阶层,无法负担这么高的费用,于是,将郑强起诉到法院,要求郑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法官讲法:

抚养费要用于子女的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开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部分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子女日常的所有开支,被告一方都有支付的义务,包括超过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明显不合理的开支,如私立学校的高价学费等费用,对于此类超过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的高昂附加费用,法院会在审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之后进行处理。本案经过法院调解,最终,郑强同意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

误区五:抚养费还要包括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补偿

何东与孟艳离婚时,两人的小女儿茜茜还不满1周岁。双方约定,茜茜由孟艳抚养,但对抚养费问题两人争执不下。何东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但是孟艳坚决不同意。她认为,自己为了更好地照顾女儿,已经辞去了工作,现在没有经济来源,每月300元根本不够她们娘俩的开销,要求何东每月至少给她们2000元的生活费。

法官讲法:

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一般会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照顾子女,但并非子女的所有开销均要由对方支付。理论上来说,如果没有约定的话,父母双方对子女应负有同等的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抚养费”和“扶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何东与孟艳两人离婚后,孟艳以自己没有经济来源为由,要求何东每月支付“母女两人”生活费2000元,是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混淆。而且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离婚后,双方已不存在扶养关系。考虑到孟艳母女确实生活困难,为了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经过法院调解,何东同意每月支付茜茜抚养费500元。

误区六:不让探望孩子,就可以不给抚养费

陈建和杨静离婚后,双方协议女儿乐乐由母亲杨静抚养,陈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个周日陈建探望女儿一次。由于杨静和陈建之前矛盾较深,为了淡化陈建与女儿之间的感情,杨静就以各种理由阻挠陈建探视女儿,后来干脆将乐乐转到其他学校,半年多来,陈建一直没能与女儿见过面。一气之下,陈建干脆不再支付女儿抚养费了。

法官讲法: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夫妻由于种种原因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不让探望子女”相要挟,来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与此同时,被告方往往也不甘示弱,针锋相对,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最终导致双方关系更加紧张和恶化,并对子女的身心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应该直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小编结语: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针对当事人诉讼中易存在的认识误区,房山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的原则,一方面,会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法庭释明和判后答疑,使当事人了解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裁判思路,理性接受裁判结果;另一方面,法官会从亲情维系和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加强对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力达成既能保障子女生活教育需求,又能为父母双方接受并自动履行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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