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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生育能力属于离婚的理由吗?离婚的理由有哪些?

核心提示:《婚姻法》没有规定生理有缺陷的人不准结婚的条款,但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各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内容。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是符合《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的。

市民小杨结婚六年因为妻子未能生育,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据法官介绍,夫妻一方不能生育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小杨和妻子小许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相处两年之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感情很好,而且还购买了两处房子,日子过得很幸福。但结婚六年,小许一直未能怀孕,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今年1月,小杨开始与妻子分居,进而提出与其离婚,并诉至法院。小杨在开庭时说,他和小许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同,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更为重要的是,他喜欢小孩,而小许经查生育困难。开始夫妻二人还为此时常争吵,后来彼此已无话可说。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而被告小许却持另一种说法。她说,原告所述不实,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近来因被告未能怀孕,原告总埋怨她。医院检查也没有说她不能怀孕,为了能早些怀孕,被告吃了好多药,也受了不少苦,在这件事上原告表现得心态不好。小许最后表示,她和小杨没有原则上的矛盾和分歧,故不同意离婚,并希望夫妻和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和睦。近来由于被告未能怀孕,引起原告不满,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对此不予谅解,与被告分居规避矛盾,其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应珍惜以往夫妻情谊,以不离婚为宜。今后双方应互敬互爱,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共同改善夫妻关系。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见《婚姻法》中并未规定,一方不能生育就应该判决夫妻离婚。

张X说,法院审理该类离婚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才能做出判决。而是否判决夫妻离婚,关键要看二人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双方因一方不能生育,确实造成感情彻底破裂,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不过,哪怕有一点挽救的余地,法院都不会支持当事人的离婚诉讼。

没有生育能力可以成离婚理由吗?

中国的离婚理由实行感情破裂说,那么没有生育能力是不是一定导致感情破裂?婚姻只是两个人成为一个共同体,组成一个家庭,而子女、财产则是这个婚姻的附属产物。所以从理论上而言,只要夫妻双方符合婚姻的条件,这个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而不以是否有子女来衡量这个婚姻是否是合法有效的。

但生息繁衍是人类依据人的自然属性当然享有的权利。所以婚姻中夫妻双方也就享有了生育权,它是婚姻中的夫妻双方均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具有对世属性,公民有生育的自由,不受非法的干预。

但是,生育权又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公民行使该项权利,仍需遵守法律设定的方式和界限,生育权的行使涉及生育权行使的方式、对象及限度等诸多问题,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意尤应被理解为生育权积极行使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能因一方不能满足对方的生育权,就认定侵犯对方的生育权,更不能就此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不是说,如果一方的生育权没有被另一方满足,双方的夫妻感情就彻底破裂。

结婚六年未生育 法院应否准予离婚

2005年3月23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结婚六年无法生育子女而引发的离婚案件,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原告蒋某(男)要求与被告韩某(女)离婚的诉讼请求。

蒋某与韩某于1997年秋天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相处得不错,在建立了感情的基础上,双方决定结婚,在婚前检查中韩某被查出患有子宫肌瘤,但这没有阻挡住两个年轻人追求幸福的脚步,1999年2月27日他们到民政部门登记领取了。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较好,为治疗韩某的病,两人四处奔波,但是病情未见好转,一晃五年过去了,韩某始终未有怀孕的迹象。为了确定蒋某的身体状况,2004年7月,蒋某专程前往北京某医院进行检查, B超诊断为:双侧附睾头轻度不均质改变。精子动态分析报告显示:A级(快速向前运动)22.77%50%)。蒋某与韩某为无法生育经常发生争执,2005年2 月28日,蒋某向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韩某离婚。

原告蒋某诉称:我与韩某婚前体检时即发现其患有子宫肌瘤,影响生育,我当时考虑到家里已为结婚准备妥当,客人也请好了,如果突然不结婚会丢面子,基于为种想法,我就勉强与韩某结了婚。婚后我也带韩某四处求医,花了不少钱,但无任何效果,思前瞻后,我决定起诉与韩某离婚。

被告韩某辩称:结婚是我们自愿的,蒋某明知我患有子宫肌瘤可能影响生育,但是他接受了这一事实并与我登记结婚。2004年7月,蒋某曾去北京某医院检查过,分析表明其精子明显低于正常值,所以不能生育的责任不完全在于我,蒋某要求与我离婚不符合关于解除的法定情形,请求法院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都有生育的权利。但不是每个人都有生育的能力,当生育方面存在问题时,夫妻双方应冷静对待,积极想办法治疗疾病,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生育问题是不可取的。本案中蒋某与韩某婚前相处1年多,彼此间较为了解,在得知韩某有子宫肌瘤可能影响生育的情况下双方登记结婚,可见婚前基础较好。婚后为治疗韩某的疾病,双方四处求医,尽了很大的努力。2004年7月,蒋某在北京某医院检查出生育方面也存在问题时,夫妻间应该相互鼓励、相互支持,齐心协心解决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法院最后认定蒋某与韩某虽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蒋某要求与被告韩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网友咨询:无生育能力算不算骗婚

凌老师你好,我和我妻子结婚快五年了,掉了6个孩子准备离婚,在离婚时才告诉我她妹妹前几年离婚也因为怀不上小孩,经检查确定是染色体异常,基本就无生育。她自己也可能是那样,我想问隐瞒无生育算期骗婚姻吗,可以得到赔偿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不属于骗婚,一般此种情况没有赔偿

小编结语:《婚姻法》没有规定生理有缺陷的人不准结婚的条款,但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各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内容。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是符合《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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