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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登记手续有什么?涉外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有哪些?

核心提示: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那么,涉外离婚登记手续有什么?涉外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有哪些?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一、如何办理涉外离婚登记手续

1、出示证件。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填写《离婚协议书》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审查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5、发证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6、申请涉外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7、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

8、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涉外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如因特殊情况,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并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涉外离婚登记  涉外离婚登记手续有什么  涉外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有哪些  涉外离婚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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