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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满足的条件有哪些?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核心提示: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那么,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满足的条件有哪些?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一、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1.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条第五项限制。

2.内地被收养人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不满14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条第四项限制。

3.内地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条第三项限制。

二、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收养登记,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了解,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除了具备相关条件外,还需要更严格的资质资格认证,手续也比内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复杂些,时间也会很长。但这是为了照顾内地被收养人利益作出的考虑,相信谁都可以理解。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涉外收养登记  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涉外收养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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