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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又离婚财产分割如何处理?

核心提示:现实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已经将财产分割完了也没有什么纠纷,但是很多夫妻在离婚后会选择复婚,复婚后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而在此离婚,这时财产纠纷在复婚时又出现,如果复婚期间就财产分割产生纠纷的话该如何处理呢?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复婚后离婚财产分割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很多家庭破裂后,大部分人们担心孩子夹在中间,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好的影响,而且多年的感情并没有到荡然无存的地步,有的人就会选择复婚,如果复婚后的生活又回到离婚前那个状态,那么离婚就会是最终的选择。复婚后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对于复婚后的离婚财产分割,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离婚与复婚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可见,不管是协商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一旦离婚后原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复婚为一段新的婚姻关系。

二、财产归属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复婚后再离婚,另一方一般也无权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情】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陈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由于两人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8月,经法院调解确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在调解离婚协议中一并对夫妻共同财产确认如下:“男方李某自愿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和家庭日用品等财产全部给女方陈某,并自愿向陈某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该文书生效后两人着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过程中,为逃避税收,两人于2011年5月重新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房屋于复婚期间过户到陈某名下。2011年6月,男方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讼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陈某个人财产?笔者认为,该房屋应属陈某的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首先,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在第一次离婚协议中李某自愿将登记在自己名下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放弃,并给予陈某,是其基于离婚这一事实对双方财产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经法院确认后,以调解书的形式产生法律效力。该房屋的产权虽然仍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应属陈某。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是在复婚期间,但过户仅是李某履行该协议的后续行为,且李某与陈某一起办理了房屋过户,证明李某仍认可该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因此,该房屋应属陈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李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给陈某,是基于双方离婚这一事实,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该财产分配协议已经人民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进行了确认,已经具有了法律强制力,是不能随意变更、撤销的。因此,不能将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等同于赠与合同,该房屋不是李某赠与给陈某的,而属于陈某经过分配后的个人财产。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由原来的共有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其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复婚并不会导致财产所有权发生转换,所以,原已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另外约定的,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综上,该房屋应属陈某个人财产,不应在本案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案情】

2003年1月张某因感情不合与妻子黄某协商离婚。为使妻子黄某同意离婚,张某作出很大让步,同意把婚后购买的房产分归黄某所有,随后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将房产过户至黄某名下。由于张某找不到住房,离婚后两人仍住在该房子内。2003年12月两人又登记复婚。复婚后两人感情再度破裂,黄某提出离婚,张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两人因对房产分割产生纠纷,于2004年4月诉至法院。张某诉称:房产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当初离婚全给黄某并非出于自愿。虽然离过婚,但又复婚了,配偶及房产均是原来的状态,没有变化,应将该房产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应分得该房产的一半。黄某辩称:该房产是她的婚前财产,张某无权要求分割。

【判决】

2004年8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黄某离婚时把房产分给黄某并过户至黄某名下,该房产已全部归黄某所有。后两人虽又复婚,但该房产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成为黄某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依《婚姻法》第18条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因两人复婚后并没有把该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张某复婚后再离婚,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法院遂在判决两人离婚的同时,驳回张某要求分割房产的主张。

网友咨询:复婚后再次离婚的房产分割

协议离婚复婚后再协议离婚一个月,前妻和她父母上门打砸和抢东西,协议没有法院公正,请问协议有没有法律保障。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夫妻协议离婚, 如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依法就不再具有夫妻婚姻关系,根本不须要到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办理其他手续。如你前妻和她父母对你家打砸, 给你造成的损失严重,你应当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且你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你的合法民事权益。

小编结语:复婚后又离婚,需要注意,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复婚后再离婚,另一方一般也无权要求分割。复婚又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复婚后的离婚纠纷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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