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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才知道对方是同性关系,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核心提示: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产物,人口的生育和种族的延续是婚姻的本质属性。但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和婚姻并不等同。生活中也存在同性恋的问题,但当你结婚后才知道对方和自己是同性关系时可否提出离婚?能不能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呢?婚姻帮详细为您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结婚后才知道对方是同性关系,可否请求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案情】

2008年10月,温柔善良的小王经亲友介绍认识了英俊帅气的小孙,双方一见钟情,迅速展开热恋。2010年6月,两人携手在亲友们的祝福声中走入了婚姻的殿堂。但小王惊讶的发现,小孙一直很忙,经常以各种理由忙的夜不归宿。即使有限的在家时间,也以身体很累拒绝夫妻生活,两个多月过去了,小王还是处女身。2010年8月,小王找高手打开了小孙的QQ文件,长达6000多页的聊天记录,200多人的同志群,忠实的记录下了素质男是个同性恋的真实面目。小孙在群里向其他同性恋者宣称:其对女人根本没兴趣,结婚就是为了离婚,目的就是为向父母交差。2010年10月,小王因为小孙拒绝其协商离婚的赔偿请求,拿着QQ聊天记录、陪嫁物品发票等物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小孙赔偿其因结婚而支出的所有花费1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裁判】

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产物,人口的生育和种族的延续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婚姻的基础应该建立在普通公众能够接受的起码的道德和良知之上,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相互忠实,在这里,忠实和尊重是指人格尊重和性忠实。根据小王提供的QQ文件记录,可以证实小孙的同性恋行为已经侵犯了小王的配偶权,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调解和好,应准予双方离婚。小孙为了掩盖其同性恋取向,利用婚姻的形式长期欺骗小王, 致使小王成为其牺牲品,其所作所为已经给小王身心带来极大的伤害,应该对小王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经过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小孙和小王离婚,并作价4.5万元将小王陪嫁物品收购,另外给付小王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11年1月17日上午,小孙和小王在法院履行了款物交付手续。

【评析】

本案存在以下焦点:1、小孙的同性恋行为能否认定为婚姻的过错方?2、小王的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小孙的同性恋行为不能认定为婚姻的过错方。

同性恋是指性别相同者作为相互满足性欲对象的一种性行为。它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自古有之并延继至今,它一直是社会学、人类学与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中国,虽然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取代了封建落后,压抑人性的旧道德、旧习惯,但由于同性恋行为影响到了人口的生育和种族的延续,所以同性恋者的人群并不受到社会的理解与宽容。同性恋者人群活的也很痛苦,经常需要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和异样的眼光,婚姻对他们来说只是一个不得不走过场的形式,是他们遮风避雨的掩体,他们也是婚姻和世俗的牺牲品。但是,同性恋者也是人,他们虽然是少数,但并不等同于低人一等,他们也应该得到合理的尊重。目前部分西欧国家和美国已经开始为同性恋立法,同性恋者甚至可以公开的交友、集会、结婚等。同时,我国《刑法》也未将同性恋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婚姻法》也未将同性恋行为作为法定的离婚情形予以规定。所以,不能认定同性恋行为就是婚姻的过错方。

(二)小王的损害赔偿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上述情形并不包括同性恋行为,那么,由于夫妻一方是同性恋者,另一方难以容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对方就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吗?个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裁重大的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并对受害方进行补偿,这里应包含着侵权行为赔偿。目前在我国,离婚还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破碎的婚姻不仅会造成当事人社会综合评价的降低,还会对其今后的再婚生活带来重大负面影响。本案小孙为了掩盖其同性恋取向,欺骗小王与之结婚, 致使小王成为其利用工具和牺牲品,该行为已经侵害了小王的人格权,给小王带来了身心伤害,理应获得必要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也有具体规定,应该列为赔偿范围。案经调解,小孙自愿给付小王1万元赔偿,也是该种精神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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