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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或恶意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核心提示: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一旦不可避免,往往伴随着一场财产分割“大战”!在离婚诉讼中,一些人在利益驱使下,用尽各种手段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既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风气产生了负面影响。今天,小编就现实中存在的一些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进行提醒,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直接隐瞒

夫妻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 往往会采取隐瞒的方式,拒不申报也不告知另一方自己的财产状况,导致对方无法分割到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私自转移

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移各类财产,包括:

1、转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不同的数额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帐户资金等取出或转帐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

2、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该第三人一般是亲戚或朋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

3、变卖资产: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4、私赠他人:包括赠与给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关系的第三者,或者赠与给其他熟悉的人,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

网友咨询:婚后财产被男方转移了怎么办

婚后财产如果被男方转移了 女方应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离婚的话,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对方转移,且对方不同做出合理解释,法庭会认定该财产在对方手中持有,判决你会享有应该享有的份额!

如果不离婚,你有证据证明对方将共同财产转移也可以要求返还。

三、借用名字

如,以逃避债务或者规避限购为名与配偶协商,借用他人名字购买房产,或者委托持股、隐名投资股份,而日后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则与持名人串通不承认借名事实,而配偶一方又没有证据证明借名的事实,最终无法分割到应有的财产。

四、设置陷阱

以各种方式设置陷阱,取得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最终实现侵占夫妻财产的目的,具体包括:

1、假离婚:如,以规避限购为名与配偶协议“假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己方所有,办理离婚手续后不承认是假离婚,不愿意复婚且以离婚协议有效必须履行为由,以达到侵占夫妻财产的目的,而对方只能自吞苦果。

实际上,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假离婚”之说,只要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或到民政部门登记了离婚,就产生了离婚的法律效力,只不过当事人自认为是假离婚、日后还可以登记复婚而已。

2、设计离婚协议内容:如,双方离婚时,一方明知自己名下有其他隐瞒的资产如房产,而在离婚协议时约定诸如“夫妻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等字眼,以此规避对方日后行使追索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3、转帐陷阱:制造转帐证据设置付款陷阱。如,丈夫一天对妻子称,因朋友资金流转需要借用帐户转帐,自己又不方便办理,让妻子到银行开了一帐户以作朋友转帐之用。数天后,妻子帐户收到35万元,丈夫以需将该款交还朋友为由,叫妻子到银行取出现金交给自己。

一年后,丈夫诉讼离婚,妻子突然发现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一套夫妻房产,已被丈夫在一年前将该房于70万元的价格出卖过户。

诉讼中,妻子提出丈夫与他人串通转移房产,但丈夫辩称当时妻子已知道并同意该房出卖且收到一半的房款35万元,该款被妻子自行消费。法院认为妻子确已收款且无证据证明将该款交给丈夫,最终没有支持妻子的请求。

五、保险及相关产品

实践中,不乏有人以为自己或他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形式,将保险产品作为转移财产的手段,企图逃避夫妻财产的分割。

实际上,很多险种已具有储蓄、投资性质,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所交的保费,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保单作为有价证券是共同财富的延续和演变,购买的保险价值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六、伪造债务

因为我国社会诚信缺失,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实践中非常普通,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就不再举例了。

小编结语:目前,我国关于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救济手段就是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再次分割财产,恶意转移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当然,请求再次分割财产,打响的又是另一战了!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转移财产  夫妻一方擅自或恶意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伪造债务  离婚财产分割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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