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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结婚证有孩子分手女方有责任抚养孩子吗?

核心提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

网友咨询:没结婚证而有孩子分手的女方有责任抚养吗

我想问问没结婚证而有孩子分手的女方有责任抚养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没有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无论什么关系,父母对于孩子都有责任进行抚养的。如果解除了同居关系,一方负责抚养孩子,另一方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般为该人收入的30%左右。除非有抚养权的一方明确表示不要另一方支付的抚养费。

【法律解读】

问题解析:

1、没领结婚证怎么离婚?现在还有事实婚姻吗?

2、分手,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一、没领结婚证怎么离婚?现在还有事实婚姻吗?

现实中,没领结婚证生活在一起,进而生孩子的现象并不少见,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这个问题:

26年前,女子王红莲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嫁与男子彭文海,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6年后,因感情不合,两人一起到民政局想直接办理“离婚”,却发现没有结婚证而无法办理。近日,人民法院调离了这起事实婚姻。

1988年1月,原告王红莲与被告彭文海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但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后,双方于1988年12月、1991年2月生育两个子女,但都先后因病夭折,后于1996年1月生育男孩小思,于1999年2月生育女孩小梅。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而矛盾不断,并开始分居生活。后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红莲与被告彭文海于1988年1月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现双方感情破裂,彼此希望解除婚姻关系,应予准许。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女孩小梅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调解协议。

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应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特别是广大农村存在的未经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这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予以有条件的认可,事实婚姻因此而存在。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事实婚姻只存在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之中。此后,即便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不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无法享受婚姻法赋予配偶双方的各项权利。

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

1、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抚养权。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考虑到其尚处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亲。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决孩子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取得抚养权的,则法院会严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下列情节可以作为法院优先考虑的因素: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非婚生子女,应当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小编结语: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才会受到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尚未办理的应当及时去补办登记,让自己的婚姻生活在法律的蓝天下。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分手孩子谁抚养  分手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吗  子女抚费  婚姻关系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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