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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事实婚姻形成时间如何确认?事实婚姻特征有哪些?

核心提示: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那么,事实婚姻形成时间如何确认?事实婚姻特征有哪些?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案例】

侯先生和周女士于1991年9月30日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1月24日,侯先生为其1985年去世的前妻立墓碑时应周女士要求也刻上了周女士的名字。1991年5月房改、1997年颁发的所有人为侯先生的市委家属院房产的登记材料中注明含有周女士22年工龄优惠折扣款。2003年6月2日,侯先生和周女士补办结婚登记,2005年起侯先生和周女士多次生气,矛盾加剧。2006年4月,周女士从侯先生处搬回其儿子处居住。原告侯先生诉称,1995年11月其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婚后二人经常生气吵架,现诉请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债务被告分割一半,被告借、拿原告的38884元应予归还。被告周女士辩称,同意离婚,原告所诉共同财产、债务及被告借款均不属实,同意依法处理。

【案情结果】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1991年9月30日相识后,原告称1995年11月份才一起共同生活,被告则称自1991年10月份就共同生活,但原告同意被告将其名字也刻在纪念原告前妻的墓碑上的时间发生在1992年11月24日。足以认定原、被告在1992年11月份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法院遂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侯先生与被告周女士离婚。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归原告侯先生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房价款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属夫妻共同债权平均分配。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时间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本案中,原、被告于2003年6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则无论按原告主张的时间,抑或按被告主张的时间,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前的关系,均为事实婚姻关系。在本案中,最客观的、最具有说服性的事实即1992年11月24日,原告为其1985年已亡的前妻立墓碑时,同意被告的请求,将被告的名字与原告及其子女一同刻在该墓碑上。根据地方风俗习惯和传统的伦理观念,原告把被告的名字与原告及其子女的名字刻在原告为其已亡前妻所立的墓碑上,则原告与被告的身份在1992年11月24日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符合常理,在无其他更有力的证据情况下,人民法院据此确定原、被告形成事实婚姻的时间是妥当的。

事实婚姻的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关于事实婚姻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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