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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双方到场吗?一方未到场领取结婚证的婚姻有效吗?

核心提示:男女双方在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并在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结为夫妻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男女双方已经建立了实质的婚姻,登记结婚是有效婚姻的必经程序,那么问题来了,在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必须都到场吗?一方未到场领取结婚证的婚姻有效吗?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登记结婚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结婚是人的一生当中非常重要的事情。两个人结婚,就相当于组建了一个新的家庭。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公民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才能正式确认婚姻关系的。婚姻关系的建立会涉及更多婚前所没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切实问题。所以值得人们去严肃对待,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处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

一、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双方到场吗?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不能采取委托他人代理的方式,也不能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对于有一方或双方不能本人亲自到场提出结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一律不得进行婚姻登记。夕结婚登记申请须提交的证件。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持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

二、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这个婚姻有效吗?

对结婚双方有一方未到场而通过找关系领取了结婚证,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因此一方或双方均未到场,而是通过熟人找关系办理的婚姻登记本身程序就违法,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办理结婚登记,须双方亲自到场。但对一方或双方未到场的如何处理,《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明文规定,并且《婚姻法》对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有严格的限定,因此不能当然认定婚姻无效。结婚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能当然作为认定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婚姻的必要条件,也不能据此而认定当事人之间为同居关系,也不宜使用“无效结婚证、不存在婚姻关系”等的概念。

网友咨询一: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双方到场吗?

大家好,我想问一下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双方到场吗?我和男友都在国外,不在一个国家。现在想结婚,可是由于工作忙不能一起回国办理登记,拿着双方材料一个人可以办吗?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网友咨询二:补办结婚证需要什么?要两个人都要到场吗?

要买房了,发现结婚证丢了,有孩子的准生证和出生证明,补办结婚证需要什么?要两个人都要到场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补办结婚证需要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到最初办结婚证的婚姻登记处办理,且需要双方都在场。

网友咨询三:结婚是不是必须双方都到场才能办理结婚证。

如果一个人拿着 双方的户口本及其他文件。可以办理结婚吗?雙方結婚了办了喜酒。但是女方不愿意领结婚证。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可以迁户口吗,家人是否可以强行去民政局办理迁户口,以及结婚证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按照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申请才能办理结婚证。

为了更加简单明了的了解上述问题,我们来两则案例:

案例一、

【案件情况】2004年12月,孙某(男)与周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举行了“结婚”仪式。2005年3月11日,孙某在部队服役期间,其父孙某某代替孙某与周某到禹州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禹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备注一栏中,注明男方孙某的姓名、指印系“男方父亲代签,按指纹”。2008年3月17日,孙某以与周某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禹州市法院提起离婚民事诉讼,同年4月21日,孙某申请撤诉,理由为其结婚证的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后另行起诉,同日,法院裁定准予撤诉。2008年4月23日,孙某向禹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禹州市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案件中的被告禹州市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在为原告孙某与第三人周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在孙某未到场的情况下,由其父代签姓名、捺指印,并加以备注情况下,便为孙某和周某办理结婚登记,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禹州市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案例二、

【基本情况】

结婚登记时女方未到场通过关系领取了结婚证,之后举行婚礼且生育一子,后女方车祸重伤不治,现女方家属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出,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虽然影响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结婚是否属于自愿的审查,但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仅是一方未到场,随后双方还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就不能认定该女方系非自愿结婚。碰到这种问题时,应先看看双方是否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如果没有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仅是婚姻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法院应当会驳回女方家属要求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小编结语:综上所述,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双反亲自到场。但针对结婚登记时若一方未亲自到场,婚姻是否有效意见不一。但小编还是建议大家,结婚是件大事,办理结婚登记时还是要双方亲自到场的好。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必须双方到场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办理结婚登记的相关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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