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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因同居关系引起的纠纷怎么处理?

核心提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在有的青年男女们开始恐惧婚姻,不愿意承担婚姻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出现了越来越多“只恋爱不结婚”、“只同居不登记”的现象。非婚同居现象增多,婚姻不再是两性关系惟一的结合方式。那么现实生活中的非法同居应怎么处理?下面由婚姻帮小编用一则案例来详细为您介绍一下。

一、案由概说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中国司法大辞典》中对案由解释为“案由: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认为“案由:具体诉讼案件的性质、内容的概括提要”《最新常用法律大词典》“案由:案件的由来或内容提要。”

二、同居关系概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同居是指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自愿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三、因同居关系而引起纠纷的案由认定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纠纷”中第17项“同居关系纠纷”规定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案由为(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四、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一般是为解除同居关系而来,然依此规定,若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必定不予受理,而为达到法院受理目的,以同居关系析产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为诉求,而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同时起诉要求解决析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这就案由的认定必然不能被“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所认定,而需要从新确立案由。对新案由如何认定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案由仍定为“解除同居关系”。理由是:对于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或者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可以一律不予受理。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审理同居关系案件,其实主要是对同居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问题的审理。如果当事人对这两方面问题都有争议的,需要一并审理,因此,在立案确定案由时仍然按“解除同居关系”比较合适,像离婚案件一样作为一种复合之诉。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纠纷的案由应确定为“子女抚养纠纷”或者“财产纠纷”,对当事人同时起诉解决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的应将案由认定为“由同居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就不能再以“解除同居关系”为案由受理,而当事人因同居期间因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普通民事案件受理。综上,案由应确定为“子女抚养纠纷”或“财产纠纷”或者“同居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实施后,由同居关系引起的财产分割和女抚养纠纷归属于不同案由,分别受理,案由应认定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一种观点认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由并未取消,而应变更为“解除同居关系”。根据该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非法同居期间引起的财产及子女抚养纠纷应一并受理,对此有人认为财产纠纷与子女抚养纠纷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应分别受理,但是在婚姻案件中大多数也涉及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并不分别受理,而是作为婚姻案件一并受理的。据此,同居关系虽然一般不需法院判决解除,但由此引起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还是作为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一类型案件。并且,如果让当事人为同样由同居关系引起的关系密切的财产及子女抚养纠纷分别起诉的话,当事人必然要多出一份的诉讼费,显然当事人也是不能接受的。所以,法院应一并受理,案由应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

五、路径浅析

在认定同居关系案由时,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在受理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时,若当事人单独就财产或者子女抚养而起诉,那么案由认定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自无异议。关键是当事人同时提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时,案由如何认定。

首先应当明确,同居关系虽然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本不能合并审理,然因是婚姻家庭关系一类型,程序上可类推适用复合之诉,即允许当事人同时提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在确定案由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的第1项[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和第3项[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规定,对同居关系纠纷引起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同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三级案由‘同居关系纠纷’”或者“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在这二者之间,我认为,选择“同居关系纠纷”似乎更加合适。虽然,“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更加明确了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但似有自创之嫌疑。而选用“同居关系纠纷”,一方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的第1项的规定;另一方面,免去了对同居关系引起的财产和子女抚养是否属于诉争法律关系的审查,唯一的缺陷是未能明确诉争之法律关系的性质。

网友咨询:同居分手,孩子归谁养

孩子三岁了,男孩,也快上学了,很着急,都没户口,我们俩确因为这个一直闹矛盾,不能和平解决,男方非要把感情纠纷弄个一清二楚,不肯罢休,我不想那样,只想孩子健康成长,他还说说不定以后都不会待他好,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又何况你们现在处于同居关系,就更是复杂,没人能够直接告诉你,接下来该怎么办。不过我倒可以帮你梳理一下,你现在要好好想想,你想要的你和他包括孩子的将来是什么,围绕这个目标你可以接下来做些什么,如果一旦对方不在了,你怎么办,难道就不养孩子了,现在你要为此做些什么准备?

小编结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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