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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个人债务怎么算?

核心提示:婚姻生活中,许多夫妻会遇见另一半以个人名义在外借款的事。但当夫妻关系产生矛盾,分居期间另一半在外借的钱,这笔债务还会算到自己身上吗?这成了很多人心里的疑问。

相关案例

何女士与丈夫张先生因感情不和分居,就在两人分居一年多后,何女士竟接到一纸诉状,债主俞某将她与丈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万元借款及利息。

原来,在两人分居期间,张先生因公司资金出现问题,以个人名义向俞某借了5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月息,并向俞某出具了借条。

但还款期届满后,张先生却只还了部分利息,并表示无力再偿还。

经多次催讨无果,又听说两夫妻正在闹离婚,俞某赶紧拿着借据,将夫妻俩告上了法庭,要求夫妻俩一起偿还借款及利息,并申请查封何女士的房屋。

虽然张先生表示,自己借钱何女士并不知情,俞某还是认为,自己与张先生之间系自愿借款,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是何女士与张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所以何女士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点评

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两个人结为夫妻,不只是感情的结合,还有更多经济的结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收益和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权利共享、债务共担,这是作为一个共同体应当承担的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一条款确定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即如果夫妻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什么情况是夫妻共同债务?

界定一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法定标准是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在现实生活中,以下几种情况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来共同偿还。

1、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购买及装修房屋所负债务或为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如为赡养一方老人所负债务;因日常的社会生活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礼金、请客吃饭的开销等。

2、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但该生产、生活所产生的收益必须是归家庭享有,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就算离婚后也应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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