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投意合的男女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开始谈婚论嫁,最终一致决定进入婚姻,两人需要带着双人大头照、各自的身份及户籍资料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去申请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需要填写一份表格:《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婚后结婚证不小心遗失了,或无论如何找不到了,夫妻两人需要一起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领结婚证,过程中需要填写一份表格:《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可是,你听说过“补办结婚登记”吗?
现实生活中,有男女朋友先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才去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未婚先孕在孩子出生后面临着超生罚款,两人匆忙补办一个结婚证,这些是不是就是补办结婚登记的意思呢?今天我们就来一探究竟!
2001年4月28日实施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这一条款明确了男女双方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也明确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那么,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也是从取得结婚证时才生效的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文简称《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这一条款确认了如果是补办结婚登记,则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的效力是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从取得结婚证时起算。所谓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双方均自愿结婚,均达到法定婚龄、均没有法定禁止结婚情形等。
《解释一》第五条又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一条款确立了“1994年2月1日”这个日期为直接认定事实婚姻的一个分水岭: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一方诉请离婚时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一方诉请离婚时法院仅能认定双方之间属于同居关系,除非双方在起诉离婚之前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一旦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是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可谓是确认“事实婚姻”的一种措施,对于因各种原因没能及时办理婚姻登记但多年以夫妻名义相处的男女来说,他们之间的关系有机会转化为受法律更多保护的婚姻关系,并且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如此便可以很好地保护或保障这些关系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
所以说,“补办结婚登记”是有着特殊含义的法律术语,有着超出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口会说到的“补个结婚登记”的法律意义。
既然上文一再强调了“办理结婚登记”和“补办结婚登记”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那么两者究竟怎么区分呢?这就涉及到补办结婚登记专门的手续了。简而言之就是补办结婚登记需要在登记机关作出补办结婚登记的声明并办理登记。
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这意味着补办结婚登记是参照办理结婚登记的流程。
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还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其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本文最开始已经提到,办理结婚登记填写的是《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多了两个字,结果大不同。
网友咨询:领结婚证需要婚检吗,具体程序是什么样的
和老公谈了三年恋爱,准备年底领证去,我们俩准备在结婚前去做个婚检,但是他妈妈说用不着,我想知道现在婚前是一定要做婚检吗?有没有具体的程序?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去当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后,民政部门会给你一份免费婚检的单, 一般来说婚检是属于自愿行为,但是为了婚姻幸福考虑,建议你们可以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到正规医院的婚检部门去进行,婚检一般医院都设有专门的科室,婚检是为了婚前排除一些隐性的遗传性疾病之类的!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文简称《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一条款确认了如果是补办结婚登记,则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的效力是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从取得结婚证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