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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AA制,婚内债务难AA

核心提示:婚前财产约定已越来越多为大家所接受,但在目前仍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为主流的状况下,免不了还是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不适应。本文案例就是婚前财产约定的一种“不适应”症状。

案例:

本以为签订了AA制的财产协议书就可以让婚姻生活不因财产问题受到困扰。谁知,这纸AA制婚约只能对各自的花销有效,各自的债务还须双方共同承担,婚约在债务领域只是一纸空谈。几天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法庭上原本应该相濡以沫的小夫妻却为婚后债务吵得不可开交。

莉莉是一名大学生,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企业上班,过着朝九晚五的生活。2011年夏天,在一次公司聚会上,她认识了阿明,两个年轻人一见钟情,吃饭、看电影、逛街,这个夏天对莉莉来说日子过得非常开心。眼看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莉莉对阿明提出了一个意外的要求,希望婚后两人实行经济AA制,原来莉莉是个很独立的人,她从来不喜欢花别人的钱,与阿明在一起后,她也坚持自己付款,希望两人结婚后,也能彼此经济独立,不要在钱的问题上出现磕绊。阿明思想上也比较新潮,就答应了莉莉。

婚后,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经济AA制原则,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2012年3月,阿明因投资需要从其朋友李松处借款两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然而,阿明因种种原因迟迟不能还款。经过多次催促,李松将阿明、莉莉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

庭审中,莉莉认为自己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因为阿明的借款及投资行为都是其个人行为,并且双方已经约定了家庭财产分配模式。李松则认为莉莉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夫妻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阿明、莉莉婚后签订了相关财产约定,该约定对夫妻间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阿明借款应为个人债务,但李松将莉莉告上法庭,莉莉须举证李松知道其夫妻间的约定,否则其夫妻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终,因莉莉无法举证李松知晓上述夫妻财产约定,法院判令莉莉、阿明夫妻共同偿还原告李松借款两万元。不过,莉莉赔偿后还可以向阿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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