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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偿还?

核心提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偿还?婚姻帮为您详细解读。更多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夫妻共有债务是产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符合此条件的,无论是以夫妻双方或者夫妻一方的名义欠下的债务,均是夫妻共同债务。相反情况下,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则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网友咨询一:夫妻共同债务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王某和徐某是一对80后夫妻,由于思想比较新潮,为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两人于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双方财产AA制。今年年初,王某因公司经营不善,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40万元。在该笔债务还未偿还期间,王某、徐某因感情不和遂协议离婚。张某得知后,迅速到法院起诉王某、徐某两人,要求两人共同承担240万元的债务。庭审中,徐某以其与王某之间存在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为由,拒绝承担债务。她认为,夫妻两人婚前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财产AA制,对于各自的财产互不干涉,那么也没有理由要承担对方的债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和徐某的婚前财产协议只对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的借款应当是个人债务,若王某或徐某能证明张某知道该约定,则徐某就不用承担该债务。否则,张某即是法律中规定的不知道该约定的“善意第三人”,即使王某和徐某之间有协议,也要共同承担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该笔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清偿?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明确离婚时共同债务清偿的效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离婚时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外,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离婚后,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法院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4.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离婚后,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致另一方同免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各自分担的部分。此即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婚姻当事人假借离婚而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履行的情况。例如,双方在离婚时将全部或主要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另一方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共同债务,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承担债务一方即以无清偿能力为由拒绝给付。这样的债务清偿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连带债务人间有关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免除连带责任的事由。即,离婚引起的身份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在这一连带债权关系中的地位,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清偿的约定只具有确定连带债务人内部清偿份额的效力,对债权人并不发生效力。

网友咨询二:夫妻一方所欠债务,需要双方共同偿还吗?

我前夫在2006年干工程欠朋友100万元,因为赔钱了,所以至今未还,我是这两年才知道欠钱的事的,因为当时我是不同意他借钱的。2012年初我们离婚了,我带孩子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上声明所欠外债与我无关,而且还欠我和孩子抚养费40万元,至今未给。从2003年开始,他就从未给过我和孩子一分钱。请问我是否要分担他所欠外债?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网友咨询三: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解决?

李某来电咨询,其与韩某有借贷关系,并有借条作为证据,但是年初韩某去世,到还款期限拿借条向其妻子赵某索要借款,赵某称对此笔借款并不知情,不予归还。请问,此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韩某之妻赵某是否有义务偿还该借款?

婚姻帮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借债通常应共同偿还,无论是夫妻一方名义还是双方名义形成的债务,只要能证明该债务的产生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义务。所以韩某之妻赵某只要不能证明该笔借款是其与韩某约定的个人债务,就有义务对该借款进行偿还。

三、婚姻帮律师教您如何解决夫妻共同债务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1、夫妻有无共同借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借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前或事后均没有共同借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3、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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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有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更多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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