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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第三者?能对离婚案件第三者进行处罚吗?

核心提示:第三者中国法律上含义是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第三者在学术定义是通奸姘居的行为;第三者在民间称呼为"小三"、狐狸精。那现实生活中有第三者的出现应怎么应对呢?能对离婚案件第三者进行处罚吗?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第三者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什么是第三者

什么是法律上的第三者呢?

顾名思义,是指与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一方的行为人。如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破坏,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叫“第三者介入”。

行为人单有与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通奸、姘居的行为,而缺少主观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要件,不能构成第三者。

我们平时所说的婚外情,如果仅是追求婚外性刺激,而不是结婚的目的,不构成第三者。

二、能对离婚案件第三者进行处罚吗

对于第三者法律是否应当予以惩罚,这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争论,相关部门还为此召开过若干次研讨会。有学者提出第三者插足可以视为一种侵权行为,应当对此行为予以惩罚;另有学者提出法律不应当过多地干涉私人生 活的空间,对第三者进行惩罚是法律的倒退等等。由于每一种意见后面都有许多的理由来支持,彼此又争持不下,因此最终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对第三者进行惩罚的条文规定,你的要求在婚姻法上并无直接的依据。

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原则。《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因为,总的来讲,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应当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女方。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你母亲的健康状况、经济能力、生活需要等作出合理的判决。

其次,离婚时分割财产,照顾无过错一方也是一条原则。所谓过错,包括有第三者介入、喜新厌旧或重婚等行为;因生育女孩而制造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的行为等;对配偶有打骂、不堪同居的虐待或恶意遗弃的行为等。

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项原则。该司法解释第13条还明确规定:“对不宜分割 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网友咨询:由于第三者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我们因为第三者的出现而使得感情破裂,如今我们都有离婚的打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编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和子女利益。什么是第三者及能对离婚案件第三者进行处罚吗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第三者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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