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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收养需符合哪些条件?涉外收养注意哪些问题?

核心提示: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那么,办理涉外收养需符合哪些条件?涉外收养注意哪些问题?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办理涉外收养需符合哪些条件

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收养中国小孩为子女的行为。涉外收养公证就是证明上述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涉外收养公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确立了收养关系后,准许收养人将被收养人带出国境。

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二)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

(三)送养人同意送养。四是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二、涉外收养注意哪些问题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在程序上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只能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办理。

(二)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收养人一方不能来的,可委托能来中国的一方办理收养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收养,也不得介绍收养。

三、收养人条件(是否为华侨、是否为在华工作与学习、是否单身)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四、被收养人条件(被收养对象的确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被收养人的同意。

五、送养人条件(送养人的不同需要进行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不同)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网友咨询:外国夫妻很喜欢中国的孩子 他们想要领养一个中国孩子 请问外国人收养孩子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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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国人依照收养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办理涉外收养需符合哪些条件?涉外收养注意哪些问题?”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关于涉外离婚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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