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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涉外收养证件和材料要求?

核心提示: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那么,涉外收养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涉外收养证件和材料要求?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涉外收养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 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收养人将所有证件和材料通过常住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寄往中国收养中心。

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自治区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

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4、被收养人的成长情况报告;

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

7、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8、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9、其他证明材料。

二、涉外收养证件和材料要求

涉外收养的证件和材料的要求主要有:

(一)收养人证明、证件要求

外国人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收养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

(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求:

1、材料应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2、准确填写弃婴的出生日期、捡拾日期、入院日期;

3、同意送养证明材料:除盖福利院公章外,应加盖现任院长私章或签名;

4、捡拾证明材料: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其内容必须要有捡拾人的姓名和住址(或工作单位);捡拾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查找不到其生父母、送入福利院抚养等内容;

5、体检表应由经确认的三级甲等或二级甲等医院出具。体检项目应齐全。如弃婴有残疾或残疾,体检表和病、残诊断书应具体注明是什么疾病或残疾部位(残疾部位要拍成照片),程度如何。

网友咨询:被收养人是超生的,无法去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应该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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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帮律师解答:

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涉外收养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涉外收养证件和材料要求?”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外国人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关于涉外离婚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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