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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哪些?可撤销婚姻的程序是什么?

核心提示: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那生活中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哪些?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可撤销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其中,对该条中的“胁迫”一词,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释中,将“胁迫”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时,权利人应当注意的是:该时间期限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有关规定。

婚姻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这方面的规定与无效婚姻发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处理可撤销婚姻的行政程序

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概念的区别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仅限于胁迫。《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自行主张无效,无需经过宣告确认程序。宣告无效,顾名思义就是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效力。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宣告无效,也就是必须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才发生无效的法律效力。采用宣告无效方式,有利于国家对违法婚姻的监管,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决引导公民建立合法婚姻。

网友咨询:男方包养情人,女方可以要求撤销婚姻吗?

我跟我丈夫结婚四年,前一段时间我发现他在外面包养情人,觉得很生气,我想问问,这种情况我该离婚吗?如果向法院提请撤销婚姻的诉求,有胜算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婚姻本是一件美好的事,但同样美好的事情,往往也是一道围墙,墙里墙外,悲喜自知。小编始终觉得,不管是什么矛盾或错误,若能回归本初,自然最好,若不能,解脱方好。但不论作何选择,只有自己或彼此才最明白,旁人的意见再怎样也只能当做参考。对于你的这种情况,走撤销婚姻的路恐怕不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通过法律途径接触婚姻有两种情形:一是离婚,一是撤销婚姻。但离婚是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撤销婚姻则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

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只有一种,就是夫妻一方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结婚的,在结婚后向法院提请撤销婚姻的诉求,法院会予以支持。除此之外,都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你所说的丈夫包养情人并不能支持撤销婚姻这个诉求,因此,若确定离婚,也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请离婚诉求或者双方协议离婚的方式。

小编结语: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及处理可撤销婚姻的行政程序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可撤销婚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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