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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据是什么?宣告婚姻无效有什么依据?

核心提示: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那怎么宣告婚姻无效?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据是什么?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无效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据

当事人要去哪里申请婚姻无效,能受理并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有哪些?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机关有权宣告婚姻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

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上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有些不同: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网友咨询:结婚证上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写错是否可认定是该结婚证无效

请问,结婚证上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写错是否可认定是该结婚证无效,该婚姻为无效婚姻。(1997年10月办的证,女方(1977年10月出生)当时未满20周岁,办结婚证时因年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是托人办的,当事人未到民政局,结婚证上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都是错的,2005年7月因双方感情不和(双方共生有一女),是否需要办理法定的离婚手续,还是此婚姻属无效婚姻,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有效,应补办结婚证书. 有关部门在确认某一个婚姻是否有效时,只能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一、二岁,等一、二年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而言之,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无效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编结语:通过上述说明,我们知道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法院,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也只能去法院,同时了解法院在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对当事人申请办理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在具体的法律实务操作中,还需聘请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实务能力,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据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无效婚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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