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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程序是什么?宣告婚姻无效有什么程序?

核心提示: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怎么判定无效婚姻?宣告婚姻无效程序是什么?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无效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期限为无效法定事由消失之前或者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后一年之内。当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则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即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也不适用《婚姻法》的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而是按《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的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且此类案件属非讼案件,一旦宣告婚姻无效时,对当事人双方利益影响很大。因此,宣告婚姻无效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也仅限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均无此项权限。其程序也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特别程序的规定。

1、一审终审。《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受理。

2、不适用调解。《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因此判决是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唯一的裁判方式。

3、不准许撤诉。《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不予准许。”因此,对于婚姻效力的问题人民法院应依法和依职权主动审查,不适用民诉法关于撤诉的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的诉讼,法院经查确属无效婚姻的,要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

4、对于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与因婚姻无效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争议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于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网友咨询:双方未到场的婚姻登记如果是无效要撤销的话,需要什么程序和条件

双方未到场的婚姻登记撤消后是不是要收回双方的结婚证,这样的撤销才是有效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申请撤销,并让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如果民政局不办理,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可为您进一步分析并制定处理方案。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当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则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即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也不适用《婚姻法》的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而是按《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的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宣告婚姻无效程序的特别之处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无效婚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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