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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生母已离婚,赡养责任可否免除

核心提示:众所周知,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可是,如果继父与生母解除离婚关系后,继子是否要承担起赡养继父的责任呢?更多父母赡养法律问题,请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例】

59岁的魏某是南沙河镇某村村民,独自一人生活。魏某膝下有一个女儿,女儿嫁到邻村后,经常回家看望魏某并每月给他300元钱。2014年8 月,魏某的女儿因为癌症去世。女儿去世后,由于没有经济来源也没有其他近亲属,魏某的生活没有了着落。2015年2月过年前,魏某的一个远方表侄来看望并告知他一个消息:他的继子杨某某住在和他相距不远的村子,不仅成了家而且在镇上经营一家小饭馆,生活过得不错。原来魏某年轻时有过两段婚姻,他的女儿就是和第一任妻子生的。后来妻子因病去世以后,1995年魏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李某。李某当时和前夫离婚不久,带着7岁的儿子杨某某一起在娘家生活。 1996年魏某和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杨某某也随母亲到继父家生活。在这期间杨某某的学费、生活费以及其他费用一直由魏某承担。婚后魏某和李某在子女的教育问题和日常生活琐事方面经常发生争吵,2003年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子女抚养方面,魏某和李某约定,子女由各自抚养,双方都无需向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于是杨某某和李某离开了魏家,当时杨某某15岁。

魏某听到这个消息后,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继子杨某某,希望他承担赡养自己的责任。但是杨某某认为自己和魏某并没有血缘关系,而且母亲李某与魏某已经离婚多年,于是拒绝向魏某支付赡养费。在多次找杨某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魏某来到滕州市南沙河司法所,寄希望于司法所解决纠纷。

南沙河司法所的干警们在听取魏某讲述事情的经过后,认为调解这起赡养纠纷的关键就在于明确继子杨某某赡养继父魏某于法是否有据?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这起纠纷中,虽然杨某某的母亲李某与魏某已经离婚,双方婚姻关系消失,但在魏某和杨某某之间如果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话,杨某某就要承担起赡养魏某的责任。

当调解人员找到杨某某并向他讲解有关法律时,杨某某却称,母亲李某与魏某结婚时,魏某家庭生活困难,在这期间都是由母亲李某独自负担自己上学和生活的费用。而且母亲李某与魏某离婚时,自己尚未成年,魏某并没有将其抚养长大,双方不存在抚养关系,自己对魏某没有赡养的义务。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而且杨某某的母亲李某几年前已经去世,当时的情况无法查清,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调解人员经过多方走访询问魏某的亲戚邻居,从魏某从前的邻居口中得知,魏某和李某一起生活期间,李某由于身体不好,一直在家照顾两个孩子,家庭收入主要靠魏某在附近村子打零工挣得,而且邻居证实曾亲眼目睹魏某给杨某某学费的场景。调解人员再次找到杨某某,将邻居的说法告诉他,并从人情、伦理、道德等方面,对其进行教育,虽然魏某与李某已经离婚,但是魏某曾经在生活上关心照顾过他们母子,现在年老体弱,生活困难无人赡养。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希望杨某某能换位思考,为子女做个孝顺老人的榜样。经过调解人员一番入情入理的分析,杨某某表示同意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给魏某,并承诺会经常看望老人。至此,这起继父继子之间的赡养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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