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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荣律师

[陕西 - 西安]
帮助人数:4人 电话咨询:15991672100
执业证号:16101201210634428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张振荣律师简介

本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主要致力合同法律实务、劳动法实务、婚姻家庭法律实务、侵权损害赔偿实务、保险法律实务、公司法律实务等专业法律领域的研究,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娴熟的法律实务技巧完美结合,掌握律师业务的操作技能和技巧。对委托人认真负责,对承办的案件细致严谨,精益求精,既善于从宏观高度整体把握案件事实,剖析复杂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体察细微,细心审视案件的每一微小环节,从而使案件有最完善的解决方案,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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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荣律师解答的咨询+More

  • 咨询者:151****6069

    2016.04.15

    因为孩子大小没说,其他条件不清楚,所以综合分析如下,供参考:
    (1)四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 双方协议四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四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2、四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1)优先考虑女方有抚养权的情形 a、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女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女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f、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 
    g、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 h、男方有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 i、男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 j、男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2)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问题,除上述情形外,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3、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咨询者:136****1828

    2016.04.15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视为父母对你单方的赠与。

  • 咨询者:155****5758

    2016.04.15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需想办法证明结婚证登记之人是你们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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